浅析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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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大量的消费者进入该市场购买金融产品,授受金融服务。在金融领域中,由于金融消费者数量的迅速增加,也让其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最近几年,我国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纠纷日益频繁,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是因为金融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存在一些夸大宣传、销售误导行为。金融机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愈发严重,这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运行,金融行业遭受到了严峻的考验。与此同时,现阶段关于如何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受损权益的机制研究仍在探索当中,所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尤为重要。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权益 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083-03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一)传统消费者的概念
  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群众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的范畴,目前国内法学界尚无统一定论。相对于传统消费者来说,金融消费者具有其特殊性,所以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定义,须得先确定消费者的定义。根据我国《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存在几个特性:第一,消费主体的限定性,即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从而表明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第二,消费目的的生活需求性,消费者不能以满足生产消费为目的而实施消费行为,从而体现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第三,消费内容的广泛性,消费者所消费的内容不仅包括其购买、使用的商品,也包含了其所接受的服务,涵盖了现代社会中经营者所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消费产品,确保消费者的各方面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金融消费者的内涵
  国内首次提出“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是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然而,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并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关于其具体内涵的说明。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目前国内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观点指出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与传统消费者的定义相差不大,仅是其交易拓展到了金融市场中,提出金融消费者是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金融合同,与金融机构发生交易关系的自然人。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应独立于传统消费者,并且引用了法律上对消费者的规定:為了满足个人的金融需求与金融机构发生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均可以定义为金融消费者。最近几年,在我国的金融行业中,实施金融消费的主要是个人,由于个人的资金有限、专业知识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在金融领域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从传统消费者的概念中独立出来,并给予其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
  (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当发生金融消费时,金融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基础权利之一就是知情权,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过程中,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完整、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该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的有关信息,或者签订相关合同时,有权要求工作人员解释合同内容。
  与一般的传统消费相比,金融消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金融产品具有无形性,二是金融产品具有专业性,三是金融产品种类与内容的多样性,四是金融产品的后续性。正是由于上述性质的存在,导致金融消费者处于无法全面掌握信息的状态。例如,在金融市场中,一些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在向客户宣传公司产品,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向客户解释说明金融产品的具体内容,甚至存在夸大宣传、销售误导的行为,使得金融消费者难以判断产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损害了他们的知情权。所以,保护金融消费人群的知情权不受侵犯是必不可少的,知情权可以保障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实质地位上的平等,其实质在于保障金融消费者在实施金融消费行为时可以全面、简洁、及时地获取金融产品的真实信息。
  (二)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机会均等、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权。最近几年来,损害其公平交易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最初订立之时,是金融机构为了合同文本可以重复使用,节约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格式条款的制订往往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各个金融行业里,大多数的金融交易都会有格式条款,若金融消费者拒绝格式条款,则金融交易将无法继续,这就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除此之外,由于金融机构制定的交易合同涉及有大量专业术语,缺乏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无法全面理解合同内容,为了使自身利益更大化,某些金融机构制定了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格式条款,规避了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强迫消费者接受这种实质上不平等的条约。二是强制交易。金融机构在销售某种金融产品时会存在捆绑销售的不合理现象,有的在提供某项服务时,会强制金融消费者为其他服务买单的强买强卖。金融产品的交易双方是平等的,需要遵守市场交易的公平与自愿原则。例如,存在着在银行开户收取开户费、存款数额不够收取管理费,甚至发放贷款收取财务管理费等强制收费现象。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强制行为是对正常社会竞争的损害,它剥夺了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社会市场经济的规则。
  (三)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
  在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时,金融机构往往会需要金融消费者提供其基本信息。在交易过程中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产生的相关财务信息,一旦被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借助这些信息谋取不当利益,及未经当事人允许向外公开,就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消费主体的隐私权遭遇到严重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时,可能会要求消费者提供一些与金融交易无关的个人信息,这种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增加了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的可能性。二是某些金融机构没有严格的信息管理机制,这无形中可能致使客户信息被泄露,例如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出于私心,违规泄露甚至出售客户的个人信息。三是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行为”,例如银行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导致银行客户遭到电话骚扰等,也损害了客户的隐私权。   (四)损害求偿权难以实现
  损害求偿权是金融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享有的一种救济性权利。在目前的金融领域中,当消费主体的利益遭受损失时,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金融机构的投诉渠道。但是,投诉渠道是金融机构所设立的,必然是以金融机构的利益优先,金融消费者不一定能通过这种投诉渠道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监管机构设立的投诉渠道。虽然近些年来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在现今的混业经营的金融领域中,“一行三会”在监管方面的权力归属,以及争议的处理还缺乏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只能通过其监管职能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三是司法机构的救济渠道。但是因为个人投资者的弱势地位,我国相关立法的不完善,诉讼程序的复杂,维权成本的高昂,导致金融消费者难以通过诉讼渠道来维护自身受侵犯的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分业监管有漏洞
  从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来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有两个层面: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本法律;二是“一行三会”制定的部门规章。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保护其受损的利益,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受损的权益。当金融纠纷产生时,在实际操作中大多运用《消法》处理这类侵权案件。但是,2014年修订的《消法》中却没有涉及到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而且由于金融领域所涉及到的专业性知识较多,导致《消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金融领域的纠纷问题。
  其次,“一行三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注重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鲜少提及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而且,由于这些规章制度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处罚主要是刑事和行政方面的,没有提及到应对金融消费者受损权益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我国所采用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存在局限性。一方面,不同金融行业所设计的产品在实质上可能相差不大,但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很可能出现同一类型的案子却产生不同的判案结果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金融产品的日新月异,若两个以上的监管部门对同一种金融产品具有监管权限时,要么会重复监管,要么就会出现监管漏洞。
  (二)金融消费者缺少救济渠道
  如上文所述,当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失时,主要是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消费者协会、诉讼等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与传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不同的是,因为金融产品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这就要求负责调解金融领域纠纷的中间人需要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但是我国并没有专门调解金融纠纷的机构,而消费者协会也缺乏具备专业金融知识的工作人员,所以金融消费者很难通过消费者协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通过诉讼之外的方法并不能保护消费者受损的利益时,金融消费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权益。然而,法官也缺乏对金融领域缺乏深入的了解,这无疑会加大了审判的难度。而且,由于诉讼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这种救济方式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再者,民事审判中的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金融消费者本来就是弱势的一方,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很难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且金融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团队,金融消费者想要胜诉更是难上加难。
  (三)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量并不相等,掌握信息全面的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有优势,而缺少信息来源的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这就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金融领域中,这种问题尤为严重,主要原因如下:首先,金融机构既是金融产品的设计者,又是提供者,在交易开始之前,金融机构就已经全面掌握了金融产品的全部信息。其次,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因为金融产品具有无形性、专业性等特点,金融消费者所掌握的产品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宣传以及工作人员的讲解。金融机构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金融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所了解到的产品信息,必然是不全面的。一旦金融机构故意夸大产品收益,隐匿潜在风险,金融消费者在信息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进行金融消费,就容易遭受损失。
  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中很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指,因为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掌握不全面,无法理性地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降低市场运行效率。而“道德风险”问题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润,可能利用其掌握的全面信息,在交易过程中误导客户,导致客户的权益受到损害。在金融市场活动中,因为金融机构信息掌握的全面性,使其处于强势地位,为了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二者间的信息差异,就必须要健全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从而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四、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健全法律体系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先要考虑是否有健全的相关法律制度,能够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完善立法的时候,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现实条件、本国法律,已有立法概况以及立法的成本等等。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们国家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框架,而且新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还缺少實践的检验,经不起考验。为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我国可以从整合和完善已有立法出发,先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各方面法律规定更为全面、逐渐被消费者所接受时再去考虑制定关于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立法。本文认为,现阶段应先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完善各行业基本法律,以及在具体领域中以法规作补充这三方面来逐渐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体系。   (二)完善金融纠纷非诉讼机制
  当金融纠纷产生时,消费者能寻求到的救济渠道主要有投诉、调解、仲裁、诉讼,事实上像投诉、调解和仲裁这三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的特点,理应取代诉讼成为首选方式。然而,我国在金融纠纷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前三种救济渠道并不能完全解决金融消费者遭遇到的糾纷,以至于诉讼成为了金融消费者寻求救济的主要途径,可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领域中属于弱势群体,在诉讼过程中很难胜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值得我们去探究。我国可以借鉴金融市场发达国家成功的实践经验,联系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在现有的投诉渠道的基础上,健全金融纠纷非诉讼体系,构建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使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问题得到全方面的解决。
  (三)加强行业自律
  作为一个由成员自主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实现行业共同利益为宗旨,是政府和行业的纽带。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自律性规则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行业自律方面,我们应该向英国的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学习,英国几乎全部银行都自觉遵守该组织制定的《银行业守则》,该守则以规定的方式将银行业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有效降低相关成本。当然,近些年来,我国金融行业协会也做出了诸多努力,希望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自2011年起,银行业协会在开始大力推进提高消费者金融教育的进程的同时,引导各银行承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在线消费者教育专栏在保险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的官网上占据越来越多的篇幅,目的在于普及金融知识。行业协会可以集中表达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确定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应该使得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推行行业内部制定的自律性规则,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的同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观念也应渗透其中,构建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三方位立体的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5)
  [2] 王伟玲.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J].重庆社会科学,2002(5)
  [3] 颜苏.金融消费者保护比较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4] 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 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 方平.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10(7)
  [7] 邢会强.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J].现代法学,2009
  [8] 刘晓星,杨锐.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6)
  [9] 孔令学.论公私权视角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限制——从“反洗钱法”颁行说起[J].济南金融,2007(4)
  [10] 王兴运.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论纲[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11] 林丽敏.与议金融监管的重要目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N].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6)
  [12] 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J].现代法学,20115(3)
  [13] 陈文君.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14] 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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