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之反思

来源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yman_Zhe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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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是中国旅游发展中备受关注但始终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本文讨论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及内容范围;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政府三个方面阐述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分析了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根源。提出应当构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该系统工程的内容主要由立法部分、执法部分、教育宣传部分构成。前两部分发挥基本运作功能,后一部分发挥外围保障功能。
  【关键词】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Abstract In China’s tourism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tourists’ legal rights is always paid great attention while still remained unsolved properly. In this thes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and scope of tourists’ legal rights were discussed.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tourists’ legal rights was clarified from aspects of tourists, tourism operators and governmen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protection of tourists’ legal right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ir roots were analyzed. Basing on these problems, it was proposed that a protective system for tourists’ legal rights should be built and that such a system is mainly made up of three parts: legislation, enforcing the law,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KeywordsTourists’ Legal Rights ProtectionSystematic Engineer
  中图分类号:F590.6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问题的提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似乎已经不再属于前沿问题了,然而却是一个始终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各种新闻媒体接二连三地报道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事件;消费者协会、政府旅游主管机构以至法院在有增无减地受理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或诉讼;旅游理论界也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和探讨旅游者合法權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并且不断有各种论文发表。遗憾的是,从理论研究到实业运作两个方面看,对于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似乎未必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
  二、旅游者合法权益分析1、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内涵所谓旅游者合法权益是指旅游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根据依法成立的、有效旅游合同之约定应享有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里有三个关键点:一是有关法律和法规。它包括调整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旅游合同。依法成立首先是指旅游合同的成立必须有相关法律或法规作为依据;其次是指合同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内容的性质、范围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最后是指合同处于法定或约定的有效期。
  三是旅游者含中国旅游者和外国旅游者。中外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当以中国法律为准,如果中国法律与中国政府加入或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发生冲突,除中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应当执行国际公约或条约的规定。2、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范围及分类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由旅行权。这是旅游者最重要的核心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对自由旅行权的保护。
  第二,逗留权。这是和自由旅行权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或中途经停地合法停留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
  第三,自主缔结旅游合同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缔结各类旅游合同。
  第四,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权利。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受侵犯。各国通常都通过法律规定及相关的机构和措施保护旅游者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第五,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在旅游者合法权益蒙受侵害时,他有权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机构、工商行政主管机构或法院请求解决。
  第六,取得经济赔偿的权利。旅游者根据法律有权就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遭受的侵害要求经济赔偿,包括根据旅游合同向违约方索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以及向任何侵权行为加害方索赔。
  第七,残疾人的旅游权。残疾人的旅游权是一个特殊的问题。由于残疾人的生理缺陷,在享用旅游权方面会面临一些困难。所以,为保障残疾人旅游权的顺利实现,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采取一些特别措施。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做出分类。
  根据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例如,自由旅行权属于基本权利,而其他权利均属于派生权利。根据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例如自由旅行权、自由缔约权、人身和财物安全权属于法定权利,而在各类旅游合同中规定的享用旅游项目和服务的权利则属于约定权利。3、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性
  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事实上涉及三方面主体,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政府。
  首先是旅游者。在旅游中有哪些合法权益,什么时候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则全然不知,更无从谈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幸的是,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事件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提出主张和要求,没有任何人和机构会有愿望和权利代替他提出要求。旅游者合法权益纠纷属民事纠纷,如果以司法程序解决,法院会严格按照“不告不理”原则行事。有鉴于此,需要争取做一个成熟的、理性的旅游者,要了解自己拥有哪些合法权益,要意识到在什么情况下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犯,须懂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后是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重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可从两方面考虑。
  其一是从旅游经营者自身利益。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是旅游经营者的客户,他们只愿意与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达成交易。如果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就会“用脚投票”。那么,旅游经营者的财源便因此中断。
  其二是从法律义务的角度。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定为旅游经营者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必须遵守的,否则将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是政府。
   此处所称政府包括代表国家权力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可从两方面考虑。其一是从本国或本地区旅游事业的发展角度。旅游者只愿意将金钱花在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旅游目的地。所以,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旅游事业的命运。其二是从法律义务的角度。国家一方面有权决定该国旅游者和在该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应享有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它也有义务保护这些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 中国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目前主要采取以下几类措施:首先是立法规定。用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包括通用性法律法规,也包括在旅游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其次是通过相关机构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纠纷。这些机构包括通用性的机构,例如消费者协会和法院,也包括专门机构。最后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媒体经常对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公开暴光,在批评侵权者的同时提醒广大游客注意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向旅游者介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目前中国在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旅游者权益保护立法没有形成系统。首先是作为中国旅游事业发展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至今尚未出台,而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又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于是,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就缺乏直接的、足够权威的法律依据。现在只是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用性规定,现有的旅游专门法规比较零散,在旅游各业务领域的分布也不平衡,酒店业的专门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他们将旅游法律法规调整的重点放在以旅游者为核心形成的横向法律关系上,对旅游者的各种权利以及旅游经营者为此应承担的义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通常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发挥主导作用。
  其二,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和力度不足。目前在各级旅游局所设的质监所主要是受理旅行社业务中的纠纷,而对不断增多的散客在旅游中的权益受损事件,特别是对不属于旅游局管辖的旅游经营者造成的侵权事件,常常被以管辖权方面的理由拒绝受理。其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二是法官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和特点缺乏深刻理解,仅是按照一般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处理;三是旅游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并不占重要位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通常是草率了结。
  其三,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合法权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错误理念和利润导向使一些旅游经营者甚至缺乏对旅游者最起码的尊重。在旅游服务中随意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直接或变相地多收费。当旅游者提出异议时,或者以小恩小惠敷衍了事,或者百般抵赖。一言以蔽之,在这些旅游经营者心目中只有金钱利益。
  其四,旅游者维权过度。随着旅游者不断成熟,他们的维权意识在增强,逐渐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来是一个值得庆幸的进步。遗憾的是有些旅游者走过了头,这里一个很重要的关键词是“合法”,而过度维权行为恰恰是蓄意或肆意将“合法”忽略不计。通常的做法是无理要求高额赔偿,而且近几年又学会了“精神损失赔偿”一词随意滥用。如果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动辄以媒体暴光相要挟,或者到处败坏旅游经营者的声誉。此时,他们的过度维权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犯3、解决上述问题的解决途径应当在中国构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从立法、行政、司法到教育和宣传共同努力,全方位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四、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的构建
  1、构建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之重要意义首先,构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可以使旅游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充分有效的保护,充分体现人本主义,充分体现人权和法制精神,充分实现中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旅游权,使旅游者成为旅游活动真正意义上的主体。其次,构建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可以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树立中国旅游事业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中国发展对外旅游交往,有利于吸引国外旅游企业家投资中国旅游业,也有利于中国旅游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2、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的基本内容
  中国的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的内容主要由立法部分、执法部分、教育宣传部分构成。前两部分发挥基本运作功能,后一部分发挥外围保障功能。 首先要建立一套专门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因为立法是根本保证。在这套专门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以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核心大法,它规定中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这部基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这套专门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中,应当有效地实现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对接。中国政府在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中承担的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国际义务应当通过这套专门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加以落实。可以将上述国际条约、公约、协定的内容直接引入这套体系的规定中,或者在其中体现中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精神。
  政府的行政主管机构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事务上需做出三方面的努力,一是严格依法办事,杜绝行政权力的滥用;二是掌握足够的旅游专门知识,实现行政行为的专业化、理性化,尤其是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机构更应如此;三是着力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各相关部门互争管辖权或者相互推诿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设立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派出人员共同组成的统一的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切实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最后,教育和宣传作为外围保障措施也是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各类旅游院校、研究机构、各类新闻媒体发挥关键作用。通过它们的努力,向公众传播旅游专门知识,介绍和宣传国家在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报道和宣传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事件,介绍和推广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做法,唤起广大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丰富其旅游知识,使之成为成熟的旅游者,使旅游法律秩序通过公众的理性行为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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