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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美国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在美国的法治进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小陪审团。
关键词 美国陪审团制度 理论基础 社会基础
中图分类号:D930 文献标识码:A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责是听取检察官的报告,审查检察官提出的证据,以决定是否应当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职责是确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主审法官将对被告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反之,审判宣告结束。在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加以裁定,法官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
小陪审团候选人是由法官在公民中随机抽取生成。依美国《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在美国担任陪审员须具备以下条件: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且居住在某一司法区域达到一定期限;英语流利;身体和智力条件能够胜任陪审团工作;目前没有被可能判处1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而指控并且没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案件审理前,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对候选人进行筛选以最终形成案件的陪审团。同时,双方还有权通过绝对异议程序,不经任何理由而排除一定数量的候选人。陪审团由12人组成,有些州规定某些案件以及民事案件可以由6个人组成陪审团,另外,还要确定2名候补陪审员。
二、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
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完全的和同等的权利,人们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从而产生了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国家滥用其权力来损害人民的权利。司法权作为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要反映出人民的意愿,不能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公平正义的观念相违背。
其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等思想也是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理论基础。陪审团的成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取,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筛选而产生。陪审团的成员在社会地位、身份背景、人生经历等方面会与案件当事人有相似之处,由他们做出的裁决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审判的公信力更高。
再次,美国是一个司法主导立法的国家。作为判例法系的国家,其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通过具体的案件裁判来确立,陪审团审理案件则可以视为普通公民参与立法。陪审团享有否弃权豍,可以无视法官的指引以及相关的法律,做出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的裁判,甚至推翻原有的判例法规定而形成新的规定。
三、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审判活动中的优势
(一)陪审团的裁决能大致反映民意。
陪审团候选人名单是法官从当地的公民中通过选民名单、社会保障号或者电话号码登记薄随机抽取而形成的,这种随机性保障了陪审团能够大致代表社会公众,符合民意。种族歧视问题在陪审团制度中也得到了重视,法院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排除公民作为陪审员的资格”。
(二)陪审团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法律之外经验的不足。
法官阶层由于缺乏其他的社会经验,可能会忽略掉一些对案件裁判至关重要的证据。陪审团成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的身份、背景、经历也不尽相同。陪审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会基于自己的经验来选择那些他认为有疑点的或是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
(三)陪审团审理案件能够尽量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陪审团的裁决是基于“一致同意原则”而做出的,也有些州允许陪审团根据“多数人的同意”对事实进行裁决。“排除合理怀疑”是美国一项基本的刑事审判原则,要求检察官的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对被告的指控方能成立,法庭才能对被告施加刑罚。
(四)陪审团制度能有效防范司法腐败。
陪审团和法官的分工,使得案件的裁判实际上是由陪审团做出的。审理某一案件的陪审团成员经随机抽取而组成,在审理案件之前不可能知道陪审团成员。陪审团对案件的讨论是秘密进行的,期间陪审员不能离开,也不准许任何人进入,陪审团的裁判完全是基于成员全体讨论的结果,杜绝了任何外界影响。
四、结语
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的存在和美国的法律理念以及社会文化是密不可分的,正是美国的社会造就了陪审团的存在和发展,而陪审团制度也在推动着美国法治的不断发展。□
(作者:辽宁大学法律硕士)
注释:
豍美国法律理论家莱桑德·斯普纳主张在一个自由社会里,审判的陪审团不只有权力判断案件的真相,也有权力判断在审判案件下牵涉到的法律条文的正当性,也因此陪审团应有权力否决那些他们认为不具正当性的法律条文。
参考文献:
[1]贺建勇,朱炜.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考察与评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3.2.
[2]程翔.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晚近发展.司法改革评论,2007.
[3]卢淑和,饶世权.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8.24.
[4]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 美国陪审团制度 理论基础 社会基础
中图分类号:D930 文献标识码:A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责是听取检察官的报告,审查检察官提出的证据,以决定是否应当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职责是确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主审法官将对被告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反之,审判宣告结束。在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加以裁定,法官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
小陪审团候选人是由法官在公民中随机抽取生成。依美国《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在美国担任陪审员须具备以下条件: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且居住在某一司法区域达到一定期限;英语流利;身体和智力条件能够胜任陪审团工作;目前没有被可能判处1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而指控并且没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案件审理前,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对候选人进行筛选以最终形成案件的陪审团。同时,双方还有权通过绝对异议程序,不经任何理由而排除一定数量的候选人。陪审团由12人组成,有些州规定某些案件以及民事案件可以由6个人组成陪审团,另外,还要确定2名候补陪审员。
二、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
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完全的和同等的权利,人们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从而产生了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国家滥用其权力来损害人民的权利。司法权作为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要反映出人民的意愿,不能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公平正义的观念相违背。
其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等思想也是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理论基础。陪审团的成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取,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筛选而产生。陪审团的成员在社会地位、身份背景、人生经历等方面会与案件当事人有相似之处,由他们做出的裁决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审判的公信力更高。
再次,美国是一个司法主导立法的国家。作为判例法系的国家,其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通过具体的案件裁判来确立,陪审团审理案件则可以视为普通公民参与立法。陪审团享有否弃权豍,可以无视法官的指引以及相关的法律,做出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的裁判,甚至推翻原有的判例法规定而形成新的规定。
三、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审判活动中的优势
(一)陪审团的裁决能大致反映民意。
陪审团候选人名单是法官从当地的公民中通过选民名单、社会保障号或者电话号码登记薄随机抽取而形成的,这种随机性保障了陪审团能够大致代表社会公众,符合民意。种族歧视问题在陪审团制度中也得到了重视,法院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排除公民作为陪审员的资格”。
(二)陪审团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法律之外经验的不足。
法官阶层由于缺乏其他的社会经验,可能会忽略掉一些对案件裁判至关重要的证据。陪审团成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的身份、背景、经历也不尽相同。陪审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会基于自己的经验来选择那些他认为有疑点的或是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
(三)陪审团审理案件能够尽量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陪审团的裁决是基于“一致同意原则”而做出的,也有些州允许陪审团根据“多数人的同意”对事实进行裁决。“排除合理怀疑”是美国一项基本的刑事审判原则,要求检察官的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对被告的指控方能成立,法庭才能对被告施加刑罚。
(四)陪审团制度能有效防范司法腐败。
陪审团和法官的分工,使得案件的裁判实际上是由陪审团做出的。审理某一案件的陪审团成员经随机抽取而组成,在审理案件之前不可能知道陪审团成员。陪审团对案件的讨论是秘密进行的,期间陪审员不能离开,也不准许任何人进入,陪审团的裁判完全是基于成员全体讨论的结果,杜绝了任何外界影响。
四、结语
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的存在和美国的法律理念以及社会文化是密不可分的,正是美国的社会造就了陪审团的存在和发展,而陪审团制度也在推动着美国法治的不断发展。□
(作者:辽宁大学法律硕士)
注释:
豍美国法律理论家莱桑德·斯普纳主张在一个自由社会里,审判的陪审团不只有权力判断案件的真相,也有权力判断在审判案件下牵涉到的法律条文的正当性,也因此陪审团应有权力否决那些他们认为不具正当性的法律条文。
参考文献:
[1]贺建勇,朱炜.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考察与评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3.2.
[2]程翔.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晚近发展.司法改革评论,2007.
[3]卢淑和,饶世权.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8.24.
[4]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