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李克强总理强调,“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关键问题在于,对贷款类业务征税仍是以毛利息为基础,未来应以净利息作为征税基础。当下,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更多细则,将总理的承诺进一步落到实处。
自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但目前看来,对银行业而言,“营改增”后整体税负不降反升,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行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尽管有进项税可做抵扣,银行业的整体税负仍有上升的趋势,主要有3方面原因:一是税基拓宽,征税业务范围变广,以往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变窄;二是税率提升,由营业税时代的5%提升到增值税的6%;三是税种变化,从地方税变为国税,导致税收征管的“弹性”可能降低。其中,前两点对税负提升的影响最为直观,而实际上,对银行业税负影响最大的是第三点。
“营改增”后银行业税基的变化
“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后,银行业税基的变化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贷款业务的定义范围大幅扩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均需按照贷款服务以利息收入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是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免税范围大幅缩小。在营业税时代,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暂不征缴营业税,而《通知》将规定收窄为仅线上的同业交易才能免税,这意味着,占比在90%左右的线下同业业务利息收入无法免税。部分后来兴起的金融市场创新业务,如非标投资、买入返售、同业投资等,在地方上往往事实免税,在《通知》中则被直接认定成为贷款业务而可能要全额征缴增值税。
银行业“营改增”后税率提升的影响
在营业税时代,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统一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营改增”前,我国银行业实际税负占营业收入的6%以上。央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曾在2014年进行过测算,“营改增”后,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银行业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加重1.6%。如果考虑税基扩大等因素,银行业实际增加的税负可能会远超这个数字。
税种变化对银行业产生的冲击
在以往营业税体系下,有诸多业务收入本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但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种,税收征管的弹性较大,在银行对地方贡献已经足够大的背景下,很多地方税务是不征收或者象征性征收的,主要包括:
第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除国债和地方债本来就免税以外,企业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此前均未被征收营业税。
第二,同业投资利息收入。这属于近年来的金融创新,在营业税时代,多数银行都将其划分至金融同业往来收入中,因而得以豁免政税。
第三,买入返售利息收入。这块业务在营业税时代与同业投资利息收入一样被纳入金融同业往来中,而《通知》直接将其定义为贷款业务范围,需按照全额缴纳增值税。
金融行业如何避免说服增加转嫁实体经济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税负本已较重,且近年来多数银行净利润增速不断放缓,少数银行盈利甚至出现负增长。若本次“营改增”后银行业税负大幅提升,逻辑上既不符合国务院的要求,也不符合今年政府工作目标关于“降成本”的要求。
商业银行毕竟是营利性机构,如果税负大幅增加,最终还是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实体经济。更进一步讲,这也不符合“防风险”的底线思维。此外,税负增加将降低银行业通过利润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削弱银行业竞争力。
4月29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确定了政策性金融债及质押式回购的免税地位,迈出了积极的一步。5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湖北调研农商行,详询“营改增”后金融机构税负变化。他重申,“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金融行业尤其要力戒税负增加转嫁实体经济。
关键问题在于,目前对贷款类业务征税仍是以毛利息为基础,未来应选择以净利息作为征税基础。当下,要落实总理这一要求,解决好银行业税负上升及转嫁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更多的细则,将总理的承诺进一步落到实处。
第一,进一步明确“与贷款服务相关的直接金融服务”的界定。建议除必须列入的与贷款服务相关的直接金融服务手续费与咨询费以外,其他管理费、服务费等均不列入此类费用,以减少该类费用的名目,增加可抵扣的费用。
第二,对于怎样区分金融商品转让与股权投资转让业务需做出更详细的说明。建议将介于两者之间的业务更多地归属于股权投资转让业务,从未获得更多的免税可能。关于不同类型金融商品买入价如何确定及金融商品转让的含税或不含税销售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出台具体的计价和计算方法。
除此之外,对于银行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如何征收增值税等问题,也应进一步明确。对农村金融机构,建议延续此前营业税时代税率上的优惠。在实际税收征管的操作中,建议继续保留营业税时代的较大弹性。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的实施给银行业系统和流程改造带来较大挑战,对银行业的财力、人力等方面都提出较高要求。因此,后续相关政策应对于银行业加以一定扶持,并给予适当优惠。
自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但目前看来,对银行业而言,“营改增”后整体税负不降反升,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行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尽管有进项税可做抵扣,银行业的整体税负仍有上升的趋势,主要有3方面原因:一是税基拓宽,征税业务范围变广,以往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变窄;二是税率提升,由营业税时代的5%提升到增值税的6%;三是税种变化,从地方税变为国税,导致税收征管的“弹性”可能降低。其中,前两点对税负提升的影响最为直观,而实际上,对银行业税负影响最大的是第三点。
“营改增”后银行业税基的变化
“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后,银行业税基的变化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贷款业务的定义范围大幅扩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均需按照贷款服务以利息收入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是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免税范围大幅缩小。在营业税时代,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业务暂不征缴营业税,而《通知》将规定收窄为仅线上的同业交易才能免税,这意味着,占比在90%左右的线下同业业务利息收入无法免税。部分后来兴起的金融市场创新业务,如非标投资、买入返售、同业投资等,在地方上往往事实免税,在《通知》中则被直接认定成为贷款业务而可能要全额征缴增值税。
银行业“营改增”后税率提升的影响
在营业税时代,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统一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营改增”前,我国银行业实际税负占营业收入的6%以上。央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曾在2014年进行过测算,“营改增”后,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银行业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加重1.6%。如果考虑税基扩大等因素,银行业实际增加的税负可能会远超这个数字。
税种变化对银行业产生的冲击
在以往营业税体系下,有诸多业务收入本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但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种,税收征管的弹性较大,在银行对地方贡献已经足够大的背景下,很多地方税务是不征收或者象征性征收的,主要包括:
第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除国债和地方债本来就免税以外,企业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此前均未被征收营业税。
第二,同业投资利息收入。这属于近年来的金融创新,在营业税时代,多数银行都将其划分至金融同业往来收入中,因而得以豁免政税。
第三,买入返售利息收入。这块业务在营业税时代与同业投资利息收入一样被纳入金融同业往来中,而《通知》直接将其定义为贷款业务范围,需按照全额缴纳增值税。
金融行业如何避免说服增加转嫁实体经济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税负本已较重,且近年来多数银行净利润增速不断放缓,少数银行盈利甚至出现负增长。若本次“营改增”后银行业税负大幅提升,逻辑上既不符合国务院的要求,也不符合今年政府工作目标关于“降成本”的要求。
商业银行毕竟是营利性机构,如果税负大幅增加,最终还是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实体经济。更进一步讲,这也不符合“防风险”的底线思维。此外,税负增加将降低银行业通过利润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削弱银行业竞争力。
4月29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确定了政策性金融债及质押式回购的免税地位,迈出了积极的一步。5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湖北调研农商行,详询“营改增”后金融机构税负变化。他重申,“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金融行业尤其要力戒税负增加转嫁实体经济。
关键问题在于,目前对贷款类业务征税仍是以毛利息为基础,未来应选择以净利息作为征税基础。当下,要落实总理这一要求,解决好银行业税负上升及转嫁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更多的细则,将总理的承诺进一步落到实处。
第一,进一步明确“与贷款服务相关的直接金融服务”的界定。建议除必须列入的与贷款服务相关的直接金融服务手续费与咨询费以外,其他管理费、服务费等均不列入此类费用,以减少该类费用的名目,增加可抵扣的费用。
第二,对于怎样区分金融商品转让与股权投资转让业务需做出更详细的说明。建议将介于两者之间的业务更多地归属于股权投资转让业务,从未获得更多的免税可能。关于不同类型金融商品买入价如何确定及金融商品转让的含税或不含税销售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出台具体的计价和计算方法。
除此之外,对于银行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如何征收增值税等问题,也应进一步明确。对农村金融机构,建议延续此前营业税时代税率上的优惠。在实际税收征管的操作中,建议继续保留营业税时代的较大弹性。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的实施给银行业系统和流程改造带来较大挑战,对银行业的财力、人力等方面都提出较高要求。因此,后续相关政策应对于银行业加以一定扶持,并给予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