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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执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意见》切实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多种诚信缺失问题,多方协同、对症下药,构建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不断提高诚信水平,促进电子商务更健康发展,有助于更大程度发挥其在扩大就业、引导创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推动作用。
亟需治理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本质上讲,这种商业形态能够取得成功,主要是借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及物流网络体系大幅降低了经营成本,并通过相关机制设计(如买卖双方互评)大幅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交易成本。然而,新事物的发展也衍生出一些新的成本,自发展之初,电子商务就始终伴随着一系列有关诚信不足的问题,如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壮大而影响日渐恶劣,嚴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缺失是社会信用状况的集中体现。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电子商务平台不断完善相关机制设计,更需要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之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了四大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工作,在商务诚信领域专门列出了电子商务领域。《意见》通过多种手段、发挥多方力量着力解决该领域的诚信缺失问题,无论是对于遏制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还是提高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水平,都有着重要意义。
构建体系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靠的是信用体系建设,是制度性的、而不是临时性的,既是针对现有问题、更注重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梳理《意见》所提措施,一个突出特点是对信用体系建设各个环节、电子商务活动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部署,构建了全链条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一是明确了信用建设链条上的各项工作。信用体系建设链条上的关键节点在于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信用产品。《意见》提出要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将涵盖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还将包括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等市场主体,并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基础上,将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和加强联合奖惩力度,实现对信用记录的开发和使用。
二是全面覆盖了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在交易前环节,提出要建立和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产品信息溯源制度等;在交易中环节,提出要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建立邮寄信用体系,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在交易后环节,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协同治理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共同发力、协同推进。《意见》对政府、电商平台、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等都赋予了较为明确的角色,充分发挥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合力。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意见》将政府角色贯穿在各个环节,梳理下来主要有四类职责。第一类是立法和规范。加快推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让该领域的各事项推进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第二类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主要是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电子商务平台推送、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第三类是强化监管。提出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第四类是组织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和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整治。
二是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商平台是该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主体,具有相当程度的监管职能。平台通过相应的机制设计能够很大程度上规范相关活动主体的诚信行为。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是构建新型监管体系应重点考虑的。《意见》明确要强化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主要有四类: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及时公示、发布风险提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相关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是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信用建设不能只依靠政府,政府在公共信用信息供给和行政监管过程应用信用信息等方面可以发挥更主要的作用,而在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以及其他信用服务时,就更需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意见》提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一要注意保障信息安全,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利用相关信息的范围,确保信用信息依法依规使用。二要注意保持第三方机构的独立客观性,特别是政府部门在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建立相应遴选和隔离机制,规范流程,防止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主体产生利益关联从而使评价有失公允。
联合奖惩
联合奖惩措施意在优化信用主体进行诚信度决策的制度条件,也就是提升守信的收益而增大失信的成本,使各主体更倾向于选择守信而不是失信。实施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将大大增强信用约束的力量,通过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多个主体综合发力,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在信用信息全面真实基础上,切切实实的收益成本摆在那里,将很明显地推动行为主体自觉守信,形成良好电子商务信用环境。《意见》提出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强调加大力度,包括公示力度、激励力度、惩戒力度和对违法失信行为对打击力度。目前已发布《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非常典型的“炒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落实到“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效果反应良好。
总体上,《意见》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布局,既针对现阶段的典型行为,也注重构建长效机制。同时,电子商务领域的互联网技术应用比较深入,各政府部门、平台及其他社会组织既有意愿也有相对先进的技术方法来落实相关部署,相信能够从根本上和更长远地提升电子商务领域诚信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
亟需治理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本质上讲,这种商业形态能够取得成功,主要是借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及物流网络体系大幅降低了经营成本,并通过相关机制设计(如买卖双方互评)大幅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交易成本。然而,新事物的发展也衍生出一些新的成本,自发展之初,电子商务就始终伴随着一系列有关诚信不足的问题,如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壮大而影响日渐恶劣,嚴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缺失是社会信用状况的集中体现。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电子商务平台不断完善相关机制设计,更需要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之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了四大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工作,在商务诚信领域专门列出了电子商务领域。《意见》通过多种手段、发挥多方力量着力解决该领域的诚信缺失问题,无论是对于遏制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还是提高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水平,都有着重要意义。
构建体系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靠的是信用体系建设,是制度性的、而不是临时性的,既是针对现有问题、更注重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梳理《意见》所提措施,一个突出特点是对信用体系建设各个环节、电子商务活动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部署,构建了全链条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一是明确了信用建设链条上的各项工作。信用体系建设链条上的关键节点在于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信用产品。《意见》提出要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将涵盖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还将包括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等市场主体,并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基础上,将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和加强联合奖惩力度,实现对信用记录的开发和使用。
二是全面覆盖了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在交易前环节,提出要建立和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产品信息溯源制度等;在交易中环节,提出要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建立邮寄信用体系,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在交易后环节,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协同治理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共同发力、协同推进。《意见》对政府、电商平台、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等都赋予了较为明确的角色,充分发挥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合力。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意见》将政府角色贯穿在各个环节,梳理下来主要有四类职责。第一类是立法和规范。加快推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让该领域的各事项推进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第二类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主要是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电子商务平台推送、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第三类是强化监管。提出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第四类是组织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和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整治。
二是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商平台是该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主体,具有相当程度的监管职能。平台通过相应的机制设计能够很大程度上规范相关活动主体的诚信行为。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是构建新型监管体系应重点考虑的。《意见》明确要强化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主要有四类: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及时公示、发布风险提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相关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是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信用建设不能只依靠政府,政府在公共信用信息供给和行政监管过程应用信用信息等方面可以发挥更主要的作用,而在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以及其他信用服务时,就更需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意见》提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一要注意保障信息安全,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利用相关信息的范围,确保信用信息依法依规使用。二要注意保持第三方机构的独立客观性,特别是政府部门在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建立相应遴选和隔离机制,规范流程,防止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主体产生利益关联从而使评价有失公允。
联合奖惩
联合奖惩措施意在优化信用主体进行诚信度决策的制度条件,也就是提升守信的收益而增大失信的成本,使各主体更倾向于选择守信而不是失信。实施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将大大增强信用约束的力量,通过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多个主体综合发力,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在信用信息全面真实基础上,切切实实的收益成本摆在那里,将很明显地推动行为主体自觉守信,形成良好电子商务信用环境。《意见》提出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强调加大力度,包括公示力度、激励力度、惩戒力度和对违法失信行为对打击力度。目前已发布《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非常典型的“炒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落实到“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效果反应良好。
总体上,《意见》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布局,既针对现阶段的典型行为,也注重构建长效机制。同时,电子商务领域的互联网技术应用比较深入,各政府部门、平台及其他社会组织既有意愿也有相对先进的技术方法来落实相关部署,相信能够从根本上和更长远地提升电子商务领域诚信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