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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另一方面,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内在缺陷也日渐显现。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实践表明未来设立与行政区划相脱离的行政法院系统具有着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各国设立行政法院的三大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建立一套受其监督指导的专门行政法院系统最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该设立模式又有"三级行政法院"和"两级行政法院"两套具体方案可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