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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不能只局限于公益诉讼制度本身,而应同时关注产生这一制度所需的外在因素。其中,公众高涨的环境权利意识是这一制度得以构建的源动力,畅通的制度内纠纷解决机制则为构建这一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渠道,独立公正的司法将保障这一制度有效地运行。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状况,笔者认为,先赋予检察机关对环境公益案件的起诉权,然后逐步实现将环境公益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向社会转移,这是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