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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裁判权是大学的一项传统自治权,在国家垄断司法权的现代社会亦应对其予以尊重。
同时,由于学术自由内在价值和大学自治的基本精神决定了司法审查介入大学纠纷的广度和强度存在着极大的有限性。故此,为了有效地保障大学生的学习权,应该确立大学生申诉在整体救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大学生申诉制度,并且2005年基于教育部行政规章的颁布,还形成了一个制度建构的新高潮。不过,无庸讳言,我国大陆的大学生申诉制度,无论在立法理念与宗旨、审级安排上,还是从受案范围、“学申委”组织结构,以及申诉决定的效力和程序设计上看,都存在着亟待完善的地方。为了促进大学治理的法治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应该以各大学“申诉校规”为建设的重点和实施的主体适时地实现申诉制度的优化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