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合伙责任的类型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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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合伙责任在两大法系同源于信赖保护思想,在法教义学上属于信赖责任之一种.我国法上相关规范供给不足,但从法解释角度出发,我国法上的表见合伙责任可由合伙人登记不当和登记之外信赖两大类型引起.其中前者包括未及时变更或注销登记、借名或冒名登记、登记机关错误等引起的表见合伙;后者包括明确意思表示以及可推断行为引起的表见合伙.各类型的表见合伙在责任构成上都遵循信赖责任的构成要件框架:可信赖事实、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信赖投入、第三人信赖的合理性以及表见合伙人的可归责性.但在具体的要件适用上,各类型产生可信赖事实的路径和可信赖程度的不同使得各要件间存在互动并以不同强度结合.而在最后责任承担上需注意我国采取补充责任性质的合伙债务处理模式,合伙财产是否充足及其他合伙人的可归责性将影响最终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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