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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EIA)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开发行为或政府制定规划、政策等的时候,应当于计划阶段或正式实施前,就其对环境(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环境、自然景观、文化遗产乃至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事前加以科学、客观、综合地调查、预测、分析和评定,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对策的活动。将EIA活动加以法律化、制度化即为EIA制度,它源自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以后迅速推广到世界其他国家,成为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我国于 1979年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对EIA制度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EIA制度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新理念,在我国实施20多年来,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新污染源的出现,缓解了我国环境污染形势恶化的趋势,对EIA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EIA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我国的EIA制度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同时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十五"规划的实施以及新一轮经济发展高潮的到来,原来的EIA制度已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通过对现行EIA制度体系的研究,分析其不足,提出改进构想,从而尽可能完善即将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成为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界的一个现实课题。本文内容包括: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EIA制度的几点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