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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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三版经过长时间酝酿最终得以发布。该版许可证作出了许多重要修改,这些修改包括专利条款的改进、对版权法中所规定的技术措施的抵制以及国际性和兼容性的加强。专利条款的改进是本次许可证修改的重要之处,也因此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规定对于防止以专利垄断软件开发和使用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对技术措施的抵制以及国际性和兼容性的加强,是许可证应对法律变化和技术发展作出的调整。新版许可证的这些修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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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三版经过长时间酝酿最终得以发布。该版许可证作出了许多重要修改,这些修改包括专利条款的改进、对版权法中所规定的技术措施的抵制以及国际性和兼容性的加强。专利条款的改进是本次许可证修改的重要之处,也因此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规定对于防止以专利垄断软件开发和使用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对技术措施的抵制以及国际性和兼容性的加强,是许可证应对法律变化和技术发展作出的调整。新版许可证的这些修改将对自由/开源软件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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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现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其最大特点主要是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从而学习律师
历经多年的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对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具有显著的成效,而成为我国着力推行的一种产学研合作方式。本文在产学研战略联盟所遵守的两种基本法律形态,即契约型、公司法人型基础上,分析了产学研战略联盟合作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履行这些责任与政府职能的关系,为我国《产学研合作促进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参考。
转基因动物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关于转基因动物的专利保护在世界上引起广泛争议。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对转基因动物授予了专利。但转基因动物发明符合专利申请的实质要件,并且对其授予专利是世界发展趋势。对于相关争议,关键在于对转基因动物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标准,以及伦理和公共秩序要求进行适度把握。我国基于转基因动物和生物技术发展的整体优势,应尽快授予转基因动物以专利。
近日,导致2009年5月19日夜全国六省区网络大面积瘫痪的原因终于得以披露,起因竟是数个互联网“私服”经营者为了击败竞争对手,而利用网络进行“黑客式”的互相攻击,由此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值得深思的是,这种攻击方式目前在网络“私服”行业相当普遍;“私服”的危害已经从个案蔓延至公共安全领域,需要政府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予以消除。
企业专利价值不仅表现为单个专利的价值,更体现在相关专利集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价值。因此,专利组合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非常重要,企业在进行专利管理时应当基于专利组合战略,运用专利组合管理的思路来综合做出专利决策。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是产学研合作目的与重要内容,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三个阶段分别存在一些知识产权问题,大致为技术成果是否成熟与风险负担问题、知识产权权属划分问题、知识产权评估作价与科技成果利益分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增强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水平、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与转化的外部环境。
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是法学领域里一个十分基本,然而又是十分重要的学科基础,任何法学学科若对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缺乏共识性认识,势必将影响这一学科学理体系的科学构建,知识产权学科也不例外。然而,目前在知识产权学术领域却存在两种颇具影响的知识产权客体观,由于这两种观点出现了基本属性与范畴上的分野,使人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认识出现了迷惑。本人拟从智力成果“物”的“质”与“构”的物理性质及其存在规律,通过建立
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并不排斥同时给予民事救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可能使侵权者既受到刑罚的惩罚又要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这也使得刑法保护比单纯的民法保护具有更强大的威慑力。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笔者由讨论专利侵权案件入手,进而主张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乃至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扩大赔偿范围,论证了扩张赔偿范围的理由,指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便捷途径。
企业商业秘密越来越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尽管侵权人的手段和抗辩借口不断翻新,但是基本套路不离其宗。启动刑事保护程序的焦点问题总是围绕着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损害后果的确定而展开。由此将侵权特点、证据认定、损害事实的确定、刑事和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展现在司法过程,只有逐一合理解决,刑事制裁才能实现。
标准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正式官方文件,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强制性标准一样,推荐性标准也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标准制定机关对标准不享有著作权,标准出版者也不能取得著作权法上的专有出版权。标准出版者获准发布标准,是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设置经营标准的行政许可制度,出版者经营标准的权益受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