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公共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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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作品是私权的客体,理所当然地被认为具有"私"的特征,作者因创作作品而对其享有私权成为整个著作权制度的理论依据.事实上,作品的公共属性被人们忽视了,作品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文化本位性;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作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从著作权制度诞生之初,作品的使用就存在广阔的公共领域.因此,作品的公共属性应当被重视,作品使用的公共领域应该被扩大,对著作权的限制不再仅仅是一种"例外",而应当成为保护公众文化权等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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