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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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契约自由与平等问题展开探讨,契约本性是自由的,而平等是契约自由的前提和必然要求,故契约与平等也是共生的。中国古代契约自然也不会灭失这一本性,否则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契约的自由、平等既是一个事实,自然也就形诸于契约语言。在分析契约的“两和立契”之前,先综述了刑事法中的“和”与“和同”问题,这是了解该问题的必经路径。在古代中国,存在着权力、身份所不能决定的东西,这就是契约的自由与平等。同时强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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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契约自由与平等问题展开探讨,契约本性是自由的,而平等是契约自由的前提和必然要求,故契约与平等也是共生的。中国古代契约自然也不会灭失这一本性,否则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契约的自由、平等既是一个事实,自然也就形诸于契约语言。在分析契约的“两和立契”之前,先综述了刑事法中的“和”与“和同”问题,这是了解该问题的必经路径。在古代中国,存在着权力、身份所不能决定的东西,这就是契约的自由与平等。同时强调在一定意义上,平等也是实现契约自由的手段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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