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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多体现为行政化的契约关系而非经济性的契约关系,企业经营绩效与控股股东代表相关负责人个体利益的相关性较弱,导致对中央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严重的不对称不匹配,控股股东代表监控行为失灵。在控股股东代表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应设计一套约束其权力边界及规则的制度安排,构建管理与监控相分离、外部制衡与问责相结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