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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是一项具体运用刑罚的制度,是刑罚裁量及执行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是伴随着近代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和刑罚改革运动的展开而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中得以确立的,是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方法不断进化的结果,也是在刑罚经济性、节俭性的思想支配下,为尽可能减少短期自由刑对犯罪人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而普遍采取的一项措施,它在预防犯罪、矫正罪犯、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缓刑是人民法院对判处较轻刑罚的罪犯,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较小、再犯可能性很小而适用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由特定机关与相关组织配合对其进行监管,以促使其悔过自新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在第72条~第77条,以及第449条对缓刑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及其具体规定进行研究,进而提出改进或完善的政策性建议,是刑事政策学的一项基本任务。
本文拟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我国缓刑的确立、发展和完善,缓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等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健全完善各抒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