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风光”等气候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类资源理应归属国家所有,而不能归属个人所有,甚至不能归属集体所有。“‘风光’国有”不违宪,具有宪法上与法理上的充分依据。当然,由《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来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很不合适,应该修改我国的《气象法》,增加“气候资源国有”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