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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通过对体育社会组织三大组成部门之一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研究,结合目前的时代背景,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动因进行分析,对既有培育模式进行梳理,并对未来培育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从而为今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提供借鉴和指导。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和逻辑分析法。研究结果:1.初步分析了培育发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动因。分别为: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然结果、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丰富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必然要求。2.提出了培育发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对策。分别为:首先,改革现行登记制度,目前的双重登记制让很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顺利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无法在民政部门以民非单位进行注册,甚至于有些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最终在工商部门登记成了企业,这些都不利于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3.完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结构。当前,许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建设十分薄弱,管理水平也比较低下,自律水平较低。针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状,需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理(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如此以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身建设才能日益规范,长远发展才能有所保证。再次,加强"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力度。应当把向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纳入体育行政部门购买服务的范围,并且扩大购买规模和力度。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各项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把购买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完善、可持续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更好地发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承担政府职能转变,吸纳、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和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4.建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孵化器,为起步阶段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在办公用房、资金、人员培训等方面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帮助和扶持。第三,通过梳理目前我国在社会组织培育实践中的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官民合作型和社会组织主导型,进而根据体育行业的实际情况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状,提出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模式的选择为政府主导型培育模式为主,官民合作型为辅,社会组织主导型为补充的综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