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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检案中遇到1例右眼损伤的患者,经法医学鉴定认为徐德玉的右眼损伤应评定为条件性重伤。理由是:既要考虑到“临界型”的因果关系和“外伤参与度”所达到的《重伤》的后果范围,也要结合30年前木头崩伤右眼致盲的病理基础的病史,既然造成失明说明那次外伤是较严重的,虽然现在医疗材料找不到,但也足以证明眼内有器质性损伤,之后继而形成眼内疤痕,疤痕周围组织脆性增强、弹性相对减弱,张力相对增大、受力也不均匀,鉴于此种情况,这次被荣东击伤右眼,与正常人来对比,就很容易造成眼球破裂致眼球摘除,考虑到以上因素和病史的病理基础,应评定为条件性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