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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法定来源的客观性论证转向追问权利的合理性依据,是法伦理学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使命。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美国和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的异同和关联,以我国反垄断法生成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为研究逻辑起点,以反垄断法的经济伦理学基础、反垄断法的正义价值取向,以及竞争正义如何实现等为主要研究内容,提出竞争正义是反垄断法的经济伦理学基础;自由优先是反垄断法的正义价值取向;合理划分市场、国家和经营者自由的边界是实现反垄断法正义价值的关键等理论和学术观点。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其合理性问题就一直备受人们关注。这首先反映在垄断的概念以及反垄断边界的模糊性容易使反垄断法无可适从,而厘清什么是垄断以及反什么样的垄断,既是认识和理解反垄断法的逻辑始点,对于反垄断法的正确和有效实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次,反垄断法的生成实然离不开经济学理论的支持,但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很多在过去被视之为必然的反垄断理论至少在现在被证明并非是完全正确的,那么内生于经济学理论的反垄断法是否也应该做出相应调整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反垄断立法的国家采取多元价值目标的取向,问题是当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我们样样兼顾或相机选择其一,其后果又是什么,何种合理性?最后,一些学者认为,国家基于“市场失灵”干预市场经营活动是反垄断法的经济理性依据。但是,国家干预是否优于市场选择,其本身就一直存有争议。在提出上述种种问题和困惑之后,笔者认为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竞争是传递反垄断法价值的主要载体,故提出竞争正义是反垄断法的伦理基础;自由和公平作为建构正义理论的两个核心理念和价值维度,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两条必然理路;保护经营者竞争自由的权利因市场机制使然故具优先性,但反垄断法对竞争公平的价值承诺亦应止于或限于竞争机会和竞争过程两个层面,否则就有可能会背离市场机制及其功能。而当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发生冲突时,自由价值可以实现对反垄断法其它基本价值的超越。因此,当前我国反垄断的重点就在于打破行政垄断,扩大经营者自由,重塑市场主体平等。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自由虽具有优先性,但也必须以不损害其他经营者自由以及公共利益为限度。反垄断法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干预则必须要建立在市场机制自我调节的基础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经济学理论依据。否则,国家干预就会发生偏离而造成“政府失灵”。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说,竞争文化的构建、培育和塑造也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待竞争的态度,对反垄断法来说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