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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先行试点的环保审判(法)庭在环保公益诉讼的探索之路上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异地恢复"的司法新模式,更新了民事审判视角对"恢复原状"责任方式的传统认识.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划定特定的生态区域,主要以山林为主,在这一区域集中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兼具展示、教育等功能;二是依案取材,大多是因为被破坏环境修复的难度过高或原地修复将造成公共生态利益更大的浪费,不得已而另选生态修复区域.相较而言,后一种方式更具有司法普遍性和裁判灵活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高.为加强探讨的针对性,特引用无锡一案例.2012年6月,无锡热心市民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举报,反映当地某景区在建设动物园和欢乐园的过程中,破坏山林植被,影响生态环境.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后,于2012年9月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某景区在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占用3677平方米的林地,用以建造观光电梯.该观光电梯是连接动物园和观光园之间的通道,可为游客节省约40分钟的行程,同时也属于消防安全通道.2012年底该案审结,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行为属于社会公益建设性质,但未获得用地批准,其行为客观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如果要求被告原地恢复林地状态,拆除已建大型设施,则是对财富的极大浪费.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苗木选择的合理性、林木养护的便利性和补植该案的可行性等因素,拟订了三套"异地补植"方案,并进行网上公示.在广泛听取民意后,法院判令被告于六个月内在十八湾荒地补植4500平方米林木.该判决于2013年1月生效.该案取得了良好的首范效应,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多次受到中外环境法学家和各级领导的青睐和好评,并被媒体广泛报道.2013年初,《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大篇幅报道和宣传,《人民司法》同期转载.2013年底,江苏省高院将该案列为年度"江苏省法院系统十大民生案件"和"十大环保典型案件".2014年3月19日,该案作为江苏省唯一案例入选最高院向社会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从学理和司法裁判的双重角度来看,这一案例主要存在以下值得研究的地方:一、"异地恢复"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恢复原有生态容量、重获生态平衡是环境恢复责任的根本价值追求,金钱填补只是其形式,这一价值取向的强调将其与传统民事恢复原状责任形式区分开来.如何衡量受损的生态容量以及如何修复,这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司法难题.二、"异地恢复"的利益平衡问题.如何处理环境生态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地恢复"模式所引发的社会资源浪费和二次污染与"异地恢复"模式是否同样引发二次污染以及能否恢复到原有生态容量之间的平衡.三、"异地恢复"的正当性问题.即对未批先建等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不因即存公共利益而改变,因此,如何在裁判中体现这一点考验法官的智慧,是给予污染者更重的环境修复责任,还是在案外通过行政惩戒来实现,不仅对类似的环保案件有启示作用,而且也传递着司法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裁判没有理由回避,这也是司法参与环境污染源头治理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