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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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的三分,其合理性值得怀疑.仔细分析物上担保物权,可以发现物的交换价值指向了财产权,而非物本身;不动产担保和动产担保的实质是所有权担保;担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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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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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的三分,其合理性值得怀疑.仔细分析物上担保物权,可以发现物的交换价值指向了财产权,而非物本身;不动产担保和动产担保的实质是所有权担保;担保财产指向的是权利,而非物之实体;对物的具体思维遮住了所有权的抽象思维是物与所有权发生混乱的原因之一.从权利命名上看,将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为客体的担保性权利称为担保物权有违逻辑规则,这也表明担保物权命名的不妥当性.担保物权均是权利上的权利,是物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的共同面向,因此其应重命名为担保权,并在民法典中与物权、债权相并列,置于债权或合同之后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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