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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是一个包括司法审判程序与审前侦控程序在内的法律概念。一般认为,审判程序中实行的是审判中心主义,而审前程序中走的是另一条路线—侦控中心主义。从实证经验的角度来考量,我国刑事程序的实际重心事实上是在侦查阶段,因为有关案件的实质性结论与这一阶段的调查密切相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这一阶段中权力配置的失衡、强制措施制度设计的缺陷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侦查权的运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从媒体竞相披露的杜培武、佘祥林、青敬祥等一系列案件来看,这一随意性已实际影响甚至制约到了随后的审判程序。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审查原则的缺位。普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指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强制权的违法侵害,由法院对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被逐渐提上议事日程的今天,笔者以为,将司法审查理念贯彻到刑事侦查程序中,对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如下几方面进行了探讨:一、司法审查的现实动因:对侦查权失范的反思;二、司法审查的价值基础:关于侦查权行使的一幅理想图景;三、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合理的司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