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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规制国际环境法律,是各国拯救气候环境的必然选择,而全球经济的稳定迅速发展同样是国际民生的必然需求.以法经济学和博弈论的方法和思路分析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实现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和国际经济发展的均衡,将为后京都时代的国际谈判乃至制度设计梳理出一条明确的主线,即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框架下实现多边谈判的次优选择,并为中国在后京都时代的策略选择明确路径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