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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是感情问题,而且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伴随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从1950年《婚姻法》至1980年《婚姻法》,再至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正式公布并施行,人们的离婚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研究离婚观念的演变,对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离婚法定条件,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概括性标准存在的缺失,分析了关于离婚法定条件所存在的争议。指出笔者赞同以“婚姻关系破裂”取代先行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