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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和解是指税务机关对于课税基础事实或证据之采认,经过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虽能够确定但需耗费过巨,为了稽征效率,有效达成课税目的,而与纳税义务人平等协商、互相妥协达成合意的行为或税务纠纷解决方案。税务和解是一种有限合意性公法行为,以此区别于民事和解。税务和解容易造成税务机关和解权的恣意、滥用或贩卖公权,必须从程序方面加以规范。本文重点从税务和解的过程和监督两个方面,对税务和解的程序制度问题作了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