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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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是人体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位于面部暴露处,结构精细且脆弱,易受外力侵害.眼外伤在法医检验鉴定中十分常见,一直是法医临床学中的重点和难点,现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刘某受伤后检查诊断的眼球结构损伤包括左眼视网膜裂孔、脉络膜裂伤、视网膜下出血、黄斑区片状萎缩。视网膜变性裂孔是病理性近视的常见眼底病变,本案例经咨询多位眼科专家,根据现有医疗资料及检查结果均不能认定该人左眼视网膜裂孔为本次外伤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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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州公安局 吉林延吉 133000 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 吉林 和龙 1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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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是人体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位于面部暴露处,结构精细且脆弱,易受外力侵害.眼外伤在法医检验鉴定中十分常见,一直是法医临床学中的重点和难点,现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刘某受伤后检查诊断的眼球结构损伤包括左眼视网膜裂孔、脉络膜裂伤、视网膜下出血、黄斑区片状萎缩。视网膜变性裂孔是病理性近视的常见眼底病变,本案例经咨询多位眼科专家,根据现有医疗资料及检查结果均不能认定该人左眼视网膜裂孔为本次外伤形成或外伤为主要因素。因此对刘某左眼损伤程度只能先根据左眼挫伤及左侧眶内壁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条及第5.2.5d条评定为轻微伤。
其他文献
2014年元月1日,由公安部组织修订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中对于鼻部缺损做了比较明确的要求:5.2.2j鼻部离断或缺损30%以上;5.2.3k鼻部离断或缺损15%以上;5.2.4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然而,外鼻作为人体五官之一,其结构的不规则性,对于如何计算缺损大小成为广大从事损伤鉴定的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难题.虽然《标准释义》将鼻部进行了分区并规定了各区所占比例,但实际案例
本案例,被鉴定人右眼视力障碍为此次外伤之前受伤所致,与本次外伤无关,2015年7月23日高处坠落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领面部多发骨折伴左视神经损伤,诊断明确,其损伤具备引起左眼视力下降的基础,故其左眼视力下降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鉴定过程中,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到底以“左眼视力障碍”作为评残依据,还是以“双眼视力障碍(双眼无光感)”作为评残依据。在碰到这种案件时,每个鉴定人根据出发点不同,可
眼损伤在法医学鉴定中常常遇到,由于眼是人体的暴露器官,眼组织精细且脆弱,故眼损伤在法医学鉴定中占据的比例较大.眼盲原因首先要考虑到伤与病的关系,是外伤性眼盲还是病理性眼盲不易鉴别,再加上有时伤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故意隐瞒既往史,因而又给眼盲的鉴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鼓膜是人体听觉器官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感音及声音传导的功能.由于耳朵在人体的特殊位置,其特殊的组织学结构,鼓膜的外伤及病变易于发生,法医检案中经常遇到此类问题.因此而引发的诉讼与法医学鉴定的争议也屡见不鲜.
外鼻位于颜面突出部位,鼻骨骨折在法医学鉴定中十分常见,随着高分辨率CT普及,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现已基本取代鼻部X线片,成为鼻损伤鉴定中首选的检查方法,骨折检出率的提高,在鼻骨骨折相关鉴定中,轻伤的比例也相应提高,鼻骨骨折相关鉴定引起的纠纷也随之越来越多,笔者通过对以下两例鼻骨骨折鉴定对鼻骨骨折法医学鉴定进行浅述,供各位同行参考.
本案例被鉴定人左眼外伤致左眼晶体摘除,视觉功能障碍,鉴定初期以晶体脱位、外伤性瞳孔散大以及3-6个月后矫正后视力检测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此案被鉴定人主要为屈光系统的损伤,视神经、视网膜以及黄斑区并未受到影响,因此视神经诱发电位检查对此次鉴定意义不大,视觉诱发电位其主要反映的是自视网膜神经节的细胞至视觉中枢部位的形觉信息与传递功能。
2016年10月8日12时47分,某县某镇某村村民王某,因欠债不还,被讨债人殴打,致鼻部流血,现场报110,110民警出警处警,勘查现场、拍照伤情,仅见双鼻孔外溢血迹.伤后第二天进行法医伤情检验、拍照伤情,鼻部皮肤挫裂伤出血明显,左鼻孔有新鲜血迹流出,下颏部原血迹已清洗.一个月后重新鉴定,伤情检验、拍照伤情,鼻部皮肤遗留伤疤和色素沉着.据其损伤特征,分析为钝器直接作用所致,由于鼻部皮肤损伤明显,分
在眼损伤鉴定实践中,最常见的为眼球钝挫伤或闭合性眼外伤.此类损伤可致眼球各部位和结构单独或者共同受损,其中严重者可出现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等并发症,导致视功能下降.但部分伤者既往存在眼部疾病(外伤),因此外伤后发现的眼部改变属于新鲜还是陈旧,往往在鉴别上难免存在一定的困难,需鉴定人谨慎对待.本文报道一例原有眼部病变的伤者在外伤后发现晶状体脱位的鉴定案例,供同行借鉴、参考.
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眼眶内侧壁骨折规定为轻微伤,因此对眶内侧壁骨折的认识尤其重要.眼眶爆裂骨折中的眶壁隅角骨折是法医学诊断中的难点.眶壁隅角是眶壁移行区域,既往文献对隅角解剖界限阐述较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f)明确规定了眶壁骨折(单纯性眶内壁骨折除外),鉴定人对眶隅角的认识尤为重要,是法医学鉴定工作中必须认定的位置关系。作者对骨折区域划线认定的方法尚没有理论支持,但在鉴定
近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171号),个人认为该答复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相对应的部分条款存在矛盾,在基层鉴定中易引起同一种损伤,却有二种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解释及答复,应以《标准》为基础,在此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