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腰椎压缩性骨折法医学鉴定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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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压缩性骨折的法医学鉴定,要从作用于脊柱暴力的方向、大小,伤后的临床表现和转归,有否病理因素存在等方面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明确伤病关系,对不同标准的条款内容理解深入、透彻,方可以得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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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分级》中涉及足踝评定的条款主要分为两类:①解剖结构破坏;②功能丧失.GEPI将足踝区域定义为胫骨中段以远至足趾,包括该区域内所有的骨性结构、关节、韧带和软组织,其中踝关节置换预后严重不良的残损值最高,最高可达下肢残损的83%和人体全部残损的33%.2.评定方法.
本案中祝某左肩背部外伤后三个月余,临床表现为左三角肌等肌肉明显萎缩、左肩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左肘关节屈曲严重受限、左肩外侧、左前臂挠侧及左手外侧感觉下降。上述属于臂丛神经上干损伤的临床表现。祝某伤后三个月肌电图检查佐证了左侧臂丛神经上干严重损害、中干部分损害。祝某左肩背部裂创,其手术记录记载该创道从左肩背部经肩脚骨内上缘深达锁骨下及胸前。根据臂丛神经的解剖走向,该锐器创完全具备伤及臂丛神经的条件。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的四肢重要神经主要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而坐骨神经损伤比较特殊,尤其是在其存在变异的情况下,根据遗留肌瘫肌力的不同,损伤程度评定结果也会出现不同.现结合鉴定实践中一典型案例,总结坐骨神经变异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椎体骨折是脊柱骨折中的常见类型,也是法医学鉴定中的要点和难点,本文通过对脊柱骨折的影像表现进行阐述,重点分析椎体骨折的鉴定要点,以利于作出更加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
在伤害或意外案(事)件中,颈部损伤比较常见.因颈部解剖位置特殊,涉及器官、组织繁杂等特点,易形成复合性损伤,死亡致残率高.笔者曾遇一例较典型的颈部损伤案例,现供同仁鉴赏研究.
客观、精确地评定手部功能的丧失情况一直是法医临床鉴定领域的难点.虽然自2014年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后简称《标准》)对手部损伤单列一章进行了规定,尤其对手部功能丧失程度进行了量化规定,较之前的鉴定标准有了显著进步,也更易于法医鉴定人统一尺度,但是《标准》的量化太过宽泛,也不易于鉴定人操作.本文结合笔者自《标准》实施以来的检案经验,从便于鉴定人操作的角度展开论述,以期探寻更为便捷且客
对肢体大关节损伤的鉴定,应考虑原发损伤及功能影响两方面的因素,本例中伤者后期双膝关节功能恢复尚可,故应根据其原发损伤进行伤情评定。根据病历材料,伤者双膝原发损伤中包括左膝内侧半月板破裂,右膝内侧副韧带断裂等。新标准系统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标准的基础上,将其细化为三等五级,就是为了使鉴定更加精准规范,避免鉴定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加符合诉讼要求。新标准释义指出鉴定原则要实事求是,客观、全
本例初次伤残鉴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该鉴定机构在分析说明中记载:右足第1趾功能丧失达一拇趾47%,右足第2趾功能丧失达一趾5%,故右足拇趾及第2趾功能丧失达一足趾功能52%,参照《道标》4.10.10.e)款,评定为X级伤残。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部关于损伤程度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于2014年开始执行,迄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笔者结合本标准实施以来的鉴定实践,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研读,认为该标准引进了很多新的理念,同时对于某些特殊损伤也存在一些评定操作上的技术难点,尤其在对于单侧于腕关节处离断后再植成功的案例进行损伤鉴定时,显得尤其突出.现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上述情况操作上的难点及对策进行
某儿童在体操学习班活动时摔倒后出现双下肢摊.10年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法院无法裁定,委托我中心对其发生原因及后果进行法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