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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3]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劳工局联合倡议制订安全标准丛书《外部辐射源引起的职业照射评估》要求,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循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我国职业人员剂量监测工作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开始从2个省到全国31个省、直辖市开展监测,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已经开展了20多年职业照射剂量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