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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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对于受害方的利益补偿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减轻了致害方的经济负担。但是,没有一种制度天生就是完美无缺的,这样一种看似理想的责任分担制度在长久的运作过程中又产生了严重的道德公害问题。所以,责任保险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损害赔偿问题。但是事物总是在曲折中发展,对责任保险引致的道德公害问题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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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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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对于受害方的利益补偿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减轻了致害方的经济负担。但是,没有一种制度天生就是完美无缺的,这样一种看似理想的责任分担制度在长久的运作过程中又产生了严重的道德公害问题。所以,责任保险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损害赔偿问题。但是事物总是在曲折中发展,对责任保险引致的道德公害问题的解决就是责任保险走向完善的必经之路,有学者认为应该通过增加保险费来防止道德公害的产生,原因是保费增加了行为人可能出于爱惜钱财的原因而加紧防范,但是,这只会对保险人有利,对于整体受害人的利益是无保障的,因为并不能将所有的被保险人都认为是潜在的道德公害者,这一项强制险的发展只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如何解决责任保险引致的道德公害具有重要性意义。本文通过明确保险业务基本制度、明确保险基本原则和明确责任保险标的三个方面对责任保险引致的道德公害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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