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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案例是新长铁路在淮安开通后,首次由地方法院受理的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实生活中,随着铁路的提速,铁路致人损害的事故越来越多。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现实中也已发生了许多。而理论上对铁路致害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实务中的操作也不统一,而这种不统一又反过来对同类案件的裁判产生影响,加剧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蔓延。本案的裁判,实质上具有对类似案件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进行统一裁判的指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