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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含义、理论基础看其性质定位,总结为将侵权补充责任定位于中间责任,赋予其对第三方的追偿权,则既能符合设立补充责任之初衷,又能彰显其制度的合理性。在确定侵权补充责任类型的依据中有三条:其一,补充责任人由于独立的发生原因应对损害后果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其和直接责任人之间在本质上构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二,只有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中间责任人存在承担补充责任的可能,而最终责任人断无承担补充责任之理;其三,由于相关责任人在主观过错程度和原因力作用方面的差异,基于相关各方利益衡量的考虑,有给予中间责任人顺序抗辩之利益保护的必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条件,方有适用补充责任形态的可能和必要。但在实践中确定补充责任人相应责任范围的标准仍不是十分清晰、具体,操作性还不强,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斟酌考量。这就需要法官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在受害人的保护与补充责任人的“责当其过”之间做出恰当的平衡和准确的判断,以使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补充责任制度的价值选择,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得以充分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