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展开剖析,认为当前调解主导型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已造成判决功能的严重萎缩和诉讼制度的部分变异,并在实体与程序法上造成了对法院审判活动约束的软化.文章在进行正当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 "调审分离"纠纷解决模式的程序设计,意图构建判决型审判程序与合意型调解程序的适度分离的"调审分离"审判机制.
【机 构】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出 处】
:
中国法学会,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展开剖析,认为当前调解主导型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已造成判决功能的严重萎缩和诉讼制度的部分变异,并在实体与程序法上造成了对法院审判活动约束的软化.文章在进行正当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 "调审分离"纠纷解决模式的程序设计,意图构建判决型审判程序与合意型调解程序的适度分离的"调审分离"审判机制.
其他文献
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演艺维权中心目前系国内十余位知名艺人的独家维权代理人,同一机构侵犯多位艺人肖像权、名誉权或同一艺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被多个机构侵犯的串案纠纷频繁发生,鉴于此,演艺维权中心律师对每一份此类案件的判决都予以足够的重视,因为每一份判决书的意义都不限于个案本身,民事判决书本身具有其权威性,对后续同类案件的判决会或多或少产生影响,对后续同类案件的和解更具示范意义。目前,笔者亲自代理的法院判决
一个公民可以代理其他公民,或者代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民事活动,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公民代理制度的广泛性往往在某些方面会出现一些小小的偏差,特别是在诉讼代理领域(包括民事、行政、仲裁诉讼活动,下同)。如何正确认识和规范公民代理、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以及律师代理诉讼活动的问题,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对公民代理诉讼的情况建立数据库,以便查询,建议修改《基层法律服务
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纽带,以委托为手段的遗嘱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精巧的制度设计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依托其外化继承人意志、实现财富顺利传承、达到合理节税并减少继承纠纷等目的,已被广泛应用.然而我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通过思考现有法律的缺陷,进而构思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使其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遗嘱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
通过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现状的介绍,分析了遗嘱执行人产生的方式、法律地位,详细介绍了遗嘱执行人的条件,就职,职权,监督,报酬等问题,为此类研究提供了参考。
近期高层多次表态,房地产调控不能动摇,其直接后果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有偿受让的国有土地囤积,无后续资金继续开发.尤其是从土地一级市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开发商面临重新洗牌的挑战.如何化解风险,走出低谷,是面临的首要任务.笔者结合自身的法律实践,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方式拟采用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方式为好,从合法、合规、防范股权转让的风险为切入点,有效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举措
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经各方的共同努力,历时3年多,目前已基本完成2012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2012版合同"、"新版合同")的修订工作,新版合同预计很快将颁布实施.新版合同的颁布实施,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当事人及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主体应当了解和熟悉新版合同,特别是新版合同的新内容和新规定,以便在签订新版施工合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防
土地政策是近年房地产调控中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重视土地政策,客观认识其在房地产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更要善于合理运用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进行项目运作.但就目前看,律师实务界对土地法务研究的深度,远远逊于建设工程的实务水平.本文的内容主要是结合当前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探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认为应当应当树立几个方面的风险预警意识,包括征地和出让政策的调整
本文从吴英案切入,对民间借贷行为和集资诈骗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问题加以讨论,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整体化,主要的金融活动越来越受到国家的控制和监管,于是就使得没有纳入国家控制和监管体系的金融行为取得了“民间金融”的称谓,成为除国家金融主渠道之外的、在民间自发地存在和发展的金融形式。据估计,我国民间金融的总规模保守的说法是3~4万亿,激进的则说已近10万亿,如此巨大的资本,如不能明确其存在规则,尤其是明确非
矿业权的交易投资是一种高风险交易投资,往往投入资本巨大,其中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甚至“陷阱”,而为了预防投资风险所进行的律师尽职调查正是一个“知己知彼”的过程,是矿权投资交易的前战。通过对尽职调查的必要性的分析,总结了其特点以及应当设计的内容和项目,笔者认为,尽职调查是矿业投资交易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严谨细致的律师尽职调查,方可做到“既知己又知彼”,全面充分地了解交易对方持有的矿业权相关的详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出借人,不能单一地出具“借条”、“欠条”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也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借款事实,就可以完成举证责任,必须尽可能地举出出借当时有关的证据,以便案件更趋向于“客观事实”,笔者通过几件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结合对上述规定的理解,认为民间借贷出借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支付款项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存在的证据,证明计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