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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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无论对于司法实践还是对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而其暴露出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使其发挥应有之功效,从而优化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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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无论对于司法实践还是对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而其暴露出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使其发挥应有之功效,从而优化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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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吉林市节约型机关建设现状及主要作法,针对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绩效考核和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等对策建议。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和第14条的要求,我国有必要对取保候审的原则进行重构,笔者认为这种重构需在三个层次上进行:第一层次是刑事诉讼法需要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第二层次是强制措施需要明确规定比例原则,第三层次是完善取保候审需增加的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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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从经济上对滥捕进行粗略的成本分析,以昭示其对国家和人民带来的严重财政负担,敦促各级国家机关尽快采取措施遏止逮捕的滥用.笔者认为,在立法之外,转变司法观念,并果断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或许能够在遏止滥捕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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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范围,“预防性羁押”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一方面饱受学界批评和质疑,一方面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本文即以此争议性议题为考察之对象,从刑事诉讼的角度,阐述预防性羁押的概念,介绍域外相关理论争议及实践做法,分析、探讨其中原委,以期为我国是否确立预防性羁押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在侦查全过程中,只要有侦讯活动存在,侦讯与侦查活动本身就存在互动关系.但在侦查的不同阶段,由于侦查的具体条件和环境的不同,两者的互动关系就存在区别.为了准确把握这种差异性,可将侦查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出于表述方便的考虑,这三个阶段之下的两者之关系可统称为前期侦查模式、中期侦查模式和后期侦查模式下的两者之关系.对不同侦查模式下侦讯与侦查活动相互关系的具体情况,本文将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进行归
对于秘密侦查及其法制化,学术界虽然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是并没有将其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紧密结合.为了打破这种隔离,顺应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秘密侦查法制化两大趋势,本文将在对秘密侦查进行初步体认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来剖析秘密侦查在我国亟待法典化的理由,最终探讨秘密侦查在我国如何实现法典化.
为了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提高办案的质量和办案效率,笔者建议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当中,以减少错捕错诉案件数量.提前介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现行检警关系模式下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现行检警关系模式下,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除了自侦案件外,并不具有侦查的明确法律授权,起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安机关提交证据的完整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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