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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欺诈等基本概念未予明确,使得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产生了争论,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这有悖于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公平原则。笔者通过对理论界的争议进行分析,提出知假买假者有权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理论根据,并对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