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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它所形成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适应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需要提高效益以满足市场和现代化农业的要求。因此现阶段,中国广大的农村普遍推行农村土地流转,也即将农民承包的农村土地流转出去给其他主体经营,这不仅可以解放农民固有的土地束缚,更有利于进行机械化生产与规模化经营。为顺应这一趋势,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进一步明确了要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推动农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农地的资源效益以及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然而,承包权与经营权具有各自的内涵及特点,在农地流转二者分离的情况下,其主体存在许多现实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三权分置”是在目前我国农地流转理论和实践基础上产生的,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它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最重要的时代背景。在这一背景下,农地流转后的承包权与经营权权利内涵有所不同,承包权更多的表现为身份权、财产权以及流转选择权;经营权则侧重于占有使用和收益补偿权。由于农地流转双方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以及农业经营本身的风险性、农地流转市场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双方很容易在实践中产生利益冲突。例如农地流转固定合同价模式可能会损害农民的长期土地收益;农业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缺乏影响农地流转的持续和稳定;经营方很难现实地为农地资源价值毁损承担责任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关注我国目前农地流转市场的现状。在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很多地方流转合同签订率低,且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农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低,其协同化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府以及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没有为农地流转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针对于此,本文的建议是将农地经营权流转定价纳入政府指导价格;全面推行省级农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农地经营权流转的风险防控机制以及完善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公共服务体系,最后需要健全农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