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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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中重要门类的法律,是一门以经验为根据的学问。①它属于实践智慧的范畴。②司法经验是人类在复杂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宝贵资源和财富。英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里尔曾说:司法经验能使我们发现有关法律所具有的便利之处或不便之处,而这一点恰恰是最富智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某项法律时亦无力预见的。那些经由聪颖博学的人士根据各种各样的经验而对法律做出的修正和补充,一定会比人们根据机智所做出的最佳发明更好地适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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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中重要门类的法律,是一门以经验为根据的学问。①它属于实践智慧的范畴。②司法经验是人类在复杂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宝贵资源和财富。英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里尔曾说:司法经验能使我们发现有关法律所具有的便利之处或不便之处,而这一点恰恰是最富智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某项法律时亦无力预见的。那些经由聪颖博学的人士根据各种各样的经验而对法律做出的修正和补充,一定会比人们根据机智所做出的最佳发明更好地适合于法律的便利运行。③司法经验“具有创造性、渐进性”的特征。但是,它又具有个体性、或然性和不稳定性的特质。在实践中,司法经验往往呈现为不同层次的、非定量的个体、社会、政治和法律因素。这些具有或然性特征的诸多因素又与司法裁决本身所要求的稳定性、连贯性、整体性在现实中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而如何有效地消解或抑制这一矛盾,与“切实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命题具有重大关联。那么,司法的程序构造和运行机制本身能否提供某种消解或抑制这一矛盾的契机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拟围绕当前的司法实践,对司法经验的整体化及其运行模式作一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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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十年来,在审理案件中,对于适用国家免责条款曾产生过困惑,特别是对于认定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遇到诸多问题,使笔者萌生在今年关于司法能力建设课题上首选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本文探讨关于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国家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着眼于司法活动正确体现立法精神,彰显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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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与法制建设的考察进行阐述,介绍了有关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功过是非的检讨及有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涵义的检索由法的本体探讨司法能力建设的价值追求,由法与社会的关系研究司法能力建设的政治内涵就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涵义的做粗浅理解。
“法官是活着的法律的宣誓者”(布莱克斯通语)。虽然司法权是消极的,但是司法活动中却处处表现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如果没有法官睿智的司法活动,运用法律去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那么法律的条文则不过是些法律渊源而已,得不到实际的运用并解决社会纠纷;如果没有法官睿智的司法活动,‘发现’和‘创制’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停滞不前,甚至成为社会前进的羁绊。”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的每一起纠纷都有其特殊性。当普遍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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