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塑:司法经验的整体化机制——从“层级权威型”向“审级程序型”的模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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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中重要门类的法律,是一门以经验为根据的学问。①它属于实践智慧的范畴。②司法经验是人类在复杂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宝贵资源和财富。英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里尔曾说:司法经验能使我们发现有关法律所具有的便利之处或不便之处,而这一点恰恰是最富智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某项法律时亦无力预见的。那些经由聪颖博学的人士根据各种各样的经验而对法律做出的修正和补充,一定会比人们根据机智所做出的最佳发明更好地适合于法律的便利运行。③司法经验“具有创造性、渐进性”的特征。但是,它又具有个体性、或然性和不稳定性的特质。在实践中,司法经验往往呈现为不同层次的、非定量的个体、社会、政治和法律因素。这些具有或然性特征的诸多因素又与司法裁决本身所要求的稳定性、连贯性、整体性在现实中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而如何有效地消解或抑制这一矛盾,与“切实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命题具有重大关联。那么,司法的程序构造和运行机制本身能否提供某种消解或抑制这一矛盾的契机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拟围绕当前的司法实践,对司法经验的整体化及其运行模式作一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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