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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上,从一定的视角,法律可以分为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与此相应,法治也可分为宪法法治与普通法法治。宪政,即“宪法政治”,是指以宪法调整与规范政治主体、政治权力、政治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制度。宪政可以从理论的、规则的、过程的、理想的四个层面来进行描述。从西方发达国家法治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普通法法治与宪政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宪政运动引领和推动了普通法法治的形成,普通法法治是巩固和发展宪政的坚实基础。宪政之所以需要以普通法法治为基石,主要是因为:宪法的规定多为宣示性规则,缺少可操作性:宪法规范通常只有前提条件与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宪法的不可诉导致宪法权利通常缺乏救济路径。普通法法治的缺失是新中国宪政建设受阻的惨痛教训。普通法法治逐步健全成为新中国改革开放后宪政建设稳步推进的成功经验。中国要实现“理想的宪政”,就须以宪法统帅普通部门法建设,以宪法法治引领普通法法治:同时要通过加强和完善普通部门法法治建设,细化、落实宪法规范的诉求,为宪政建设奠下坚强的基石。有了健全完善的普通法法治,宪法才能由“纸上的法律”变为“实践中的法律”,由理想的规范变为现实的制度,由宣示性的法律口号变为操作性的行为规则。深入理解与阐释本文的主题,有助于破解“为什么有宪法未必有宪政”的理论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