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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2015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立法中表述为起诉和受理制度,立案制度是决定行政争议能否进入法院转换成行政案件的关键制度,因此对于行政诉讼的发展意义重大。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时,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并尽量做到当场立案,因此这里的“登记”不等于“立案”,登记可能意味着立案,也可能仅仅是对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进行登记。我国的立案登记制不同于国外的“诉状登记制”,我国的立案登记制是根据法定的起诉条件,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有限的实质审查,而国外的“诉状登记制”只审查诉状。立案登记制与之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在起诉条件、审查标准、立案程序、立案监督制度等四个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就是起诉条件更加明确具体;审查标准更加宽松;立案程序更加快捷、简便;立案监督制度更加严格且更具有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案难”问题是推动立案登记制度确立的直接因素,而更大的推动力量是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自2015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解决“立案难”问题上,可以说效果显著。主要的表现有:行政诉讼一审收案数量大幅增长,数量达到制度实施之前的两倍;当场立案率提高,达到95%以上;原告撤诉案件减少、原告胜诉率提高;信访总数减少、更多的行政争议得以进入诉讼程序。该制度的实施使得当事人的立案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立案难”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也为一些新类型的案件进入法院提供了通道。立案登记制度整体运行良好的情况下,也出现了一些小问题,如各地法院执行的立案审查标准不一致,极个别法院仍然存在不立不裁的情况;滥用行政诉权行为的出现等。同时立案登记制度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在未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和情况下仍然沿用了立案审查制下的“起诉条件”;“起诉条件”的范围不明确;立案审查的标准不明确;未确立实体判决要件制度;立案监督制度不够具体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需要在运行中继续健全和完善,在对其自身制度设计及配套机制进行完善时,可以参考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类似的行政诉讼的“诉状登记制度”,如明确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立案审查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细化现有立案监督的规定;合理规制行政诉讼领域的滥诉行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完善现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继续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同时要优化制度实施环境,如加强行政审判力量以应对案件数量的增长等,笔者相信,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定会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