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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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来看,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包括两种类型:主体参与型和政策引导型.对于前者,部分学者认为其违背了司法权被动性的特征.在国外,后者与司法克制主义的观点相互矛盾.作者认为,这两种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类型在当前中国都是正当合理的.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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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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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来看,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包括两种类型:主体参与型和政策引导型.对于前者,部分学者认为其违背了司法权被动性的特征.在国外,后者与司法克制主义的观点相互矛盾.作者认为,这两种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类型在当前中国都是正当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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