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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村民选举这一重要环节来剖析村民自治的困境,村民选举并不是一个静态的事件,也不是一种普遍的,通用的村治模式,而是一种处于特定时空位置下的实践活动.也就是说,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不同的地域空间中,村民自治又有着不同的实践逻辑.本文要揭示的就是在这种独特的时间和空间中,村民自治运行的逻辑和机制.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一个在维护个人利益和追求个人自主性的前提下,开展言谈沟通,追求话语共识,发挥舆论评价的领域”。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疏通交往途径,建立村民公共领域。具体方案如下:首先,限制地方势力对村民日常生活的干涉,国家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村民也要对政府干涉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其次,村民要改变以前那种接受顺应的精神状态,从自己的私人领域和小团体中走出来,在交流中进行批判性的借鉴,从而与其他村民消除顾虑和隔阂,吸取对方的优势,抛弃自己的不足。最后,重视情感在交往中的作用,情感是交往的纽带,无论是传统家族文化影响下的村民还是市场经济冲击下的村民,他们都是活生生的人,都是有感情的。其实家族观念本身就存在着情感,只是范围狭小,是小团体内的情感。市场经济影响下的村民既然在选举过程中那么配合和团结,说明他们也是有感情的,只不过是临时性的。因此要扩大家族文化影响下的村民的情感范围,从家族的小圈子内脱离出来,使其与家族以外的村民也建立情感。另一方面,要用情感冲淡市场经济影响下的村民追求利益的工具理性,使他们融入到大的集体中。在群体交流互动的同时集体意识也会达到统一。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完善的法律保障,实现村民自治也就理所当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