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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纠纷单靠目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很难获得良好的解决。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了行政申诉的监督救济方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行政申诉制度不健全,很难发挥重要作用。借鉴英国的信息监察专员制度,调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有关行政申诉的规定,确立以信访部门为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申诉制度,赋予其必要的行政监督权,应该是一个可取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