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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两国国情不同,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差别。从立法、遗产登录或命名、经费保障、遗产管理机构以及事关遗产保护的项目管理等五个角度,对中德两国的遗产管理体制进行比较分析,并将与德国一样同属联邦制国家的美国作为第三方参比对象,可以发现,德国的体制在调动地方积极性、保持区域文化特色、提高管理效能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中国的体制则在体现国家(全民)意志、实现地域公平、克服(狭隘)地方主义等方面具有较好的成效。然而,我国的文化遗产事业要想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在管理体制的建构上还要有更多的作为,特别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调动地方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改进项目审批机制,在规划和技术管控上尊重文化多样性,加强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