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则案例谈进行创造性争辩的技巧

来源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e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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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没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的答复,其实就是一个寻找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区别点的过程。本文从笔者亲历的创造性争辩成功了的几个案例出发,讲述了笔者在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文件非常接近甚至几乎看不出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的情况下,是如何将细微之处进行放大,放大之后再对其进行分解,然后从分解后的细节中来寻找区别点,最后将区别点直观明确地呈现给审查员,从而成功地说服审查员,使得发明专利得到授权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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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无论是实审还是复审阶段,在判断某一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时,审查员和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之间通常存在很大的分歧与争议,往往会因为某个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而进行来回的拉锯战;而在不同审查员的手中,同一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往往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一个案例出发,对公知常识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比较,对公知常识的来源进行了剖析,对公知常识的属性和判断方法进行探讨,进而希望就公知常识的判断标
正确体会发明构思,有效利用"三步法"评述,是创造性审查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创造性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发明构思在"三步法"评判发明创造性审查中的作用,重点结合食品领域案例,就食品领域专利申请中如何在进行创造性审查和把握时,将发明构思贯穿于"三步法"的各个步骤,为食品领域创造性审查提供参考.将发明构思用于食品领域创造性的审查,这无疑对审查员掌握现有技术知识的能力以及检索现有技术的能力提出了更
对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通常是采用"三步法".实践中,审查员对于"三步法"的第二步认定往往容易出现偏差,特别是对技术问题的确定,对于公知常识也常常出现滥用的情况.本文旨在对如何确定技术问题进行梳理,对于公知常识与逻辑说理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有助于审查员正确运用"三步法",客观公正地评价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改造能力不同于公知常识,尽管其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改造是需要进行一定的逻辑推理,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问题,一直是专利代理和审查中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上较为关注的焦点。规避在判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时所存在的误区,包括:规避"相同的技术手段必然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的误区;规避"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所常见的,其必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误区;规避"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手
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是正确理解和适用《专利法》第22条的关键要素,这不仅会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是专利授权、确权实践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本文中,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观点,借用3个案例,着重分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授权及确权实践中,如何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以期为"判断何为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事实"提供帮助.总体而言,如何客观公正地认定对比文件
在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评述中,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是一种常见的评述方式,但若公知常识涉及的是对比文件2中某一特征或是方案的改进,而非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基准进行的改进,那么,这种方式得到的创造性结论是否会偏离《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通过实际案例给出了关于上述疑惑的浅显见解.在创造性的评述过程中,无论使用哪种评述方式,更重要的是对发明实质以及结合启示的把握。审查员的创造性评述不能是技术
在化学领域,在涉及答复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时,申请人有时会通过提交对比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证明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由于各种原因会导致对比实验数据不被采信或不具有说服力而不被认可.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对比实验数据存在的常见问题,以期从中获得一些启示,为申请人合理有效提交对比实验数据提供参考和借鉴.化学领域属于实验科学领域,影响发明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相互交叉且错综
本文介绍了艺术设计的一般创作过程,试图从艺术设计的角度给出还原发明人发明创造过程的方法,并对发明创造过程中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提出一些建议,期望能为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本文提出专利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把握发明申请的技术核心,理解发明的智慧所在;并以两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说明,从智慧贡献的角度,将创造性审查意见的评述要点集中在发明专利的发明构思上,可以公正、客观地体现发明人的智慧高度及贡献,增强沟通效能,缩短审查周期,提升专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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