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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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家庭和谐是基础。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一直引起各界的关注,我国法律在惩治暴力、保护受害人人权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防治家暴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律万能论”的思维定势在我国目前法治环境下是无法达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本文提出,在法律难以干预或者干预不力的地方,利用社会权力作为一种补充力量、辅助力量去弥补真空,并强化法律的力度,达到防治家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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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家庭和谐是基础。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一直引起各界的关注,我国法律在惩治暴力、保护受害人人权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防治家暴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律万能论”的思维定势在我国目前法治环境下是无法达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本文提出,在法律难以干预或者干预不力的地方,利用社会权力作为一种补充力量、辅助力量去弥补真空,并强化法律的力度,达到防治家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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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多元的,只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对解纷方式、方法和手段的不同侧重而呈现不同的模式特征。本文分析了“大调解”模式成为中国大陆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治理的路径选择原因,并从四川“大调解”模式的具体实践总结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治理的制度设计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于2009年4月2日开始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包括:提高民事法律程序的成本效益;确保案件在合理及实际可行范围内及早有效处理;提倡法律程序的精简意识及与案情相称之举措;确保诉讼各方达致公平;利便透过和解解决纷争;及确保法庭资源公平分配。为了实现这些基本目标,法庭采纳了积极的案件管理。笔者简单介绍了香港调解的特点,探讨了《调解实务指示》将调解引进一般民事诉讼的四项基本措
司法调解,顾名思义,是由司法机关(法院或检察院)所进行的调解,其可分为诉讼前调解及诉讼内调解。诉讼前调解是当事人在提出诉讼前必须进行的一个前置程序,由检察院对当事人试行调解,倘不成功时,才可进行诉讼程序。在澳门现行法律制度中,诉讼前的司法调解并不常见,立法者只有在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劳动诉讼程序中才作出了相关设置。诉讼内调解,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才进行的调解,由负责卷宗的法官主持,可分为强制性及非
司法审判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协同司法的要义在于各类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之间资源共享、功能互补;核心在于发挥司法对诉外调解的支撑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目标在于构建一种以司法为连接点的良性社会治理机制。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加强调解与司法的互动衔接,创新调解制度模式,是有效应对案件多发态势的必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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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中的主体是人,是具有婚姻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自然人处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之中。他们既具有平等的独立人格,又有具体不同的身份差异。人格平等和身份差异构成了亲属法主体的特殊之处,基于这一特点,亲属法人身权立法既要保障亲属法中人的一般人格平等,又要正视主体的身份差异特性,以保护处于弱势身份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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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针对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有关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规定,指出财产分割上采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与现行法律不符,更不符合当代婚姻法的发展趋势,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性,无过错方可同时要求按《婚姻法》规定行使损害赔偿和本条例规定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得到的财产上的照顾,这实际上是对过错方实施了双重制裁。同时,还会引起多种社会问题。所以,我们的立法者及学者们应秉持严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