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采矿权的多维特征及其权利行使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scum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条被视为物权法对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利定性的条文,具有极强的标示意义。但采矿权从其权利产生、权利行使到权利灭失均有其较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这一特性是多维的,也正基于此,采矿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如何协调这些权利,成为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就采矿权的特征的多层面性,讨论采矿权行使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权利衔接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抛砖引玉。
其他文献
本文就2012年至2013年3月检验鉴定的25例眼眶损伤的法医学检验鉴定进行了统计分析,分别经眼眶内壁骨折形成机制、眶壁骨折的临床表现、陈旧性眼眶内壁骨折鉴定自身发育异常和疾病的鉴别以及眼眶壁骨折的认定和鉴定要点进行了阐述。
收集整理自1991-2012年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鉴定的腹部损伤法医学鉴定案例62例;将所有案例审查后要求补充鉴定的具体意见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分析了腹部体表损伤特征描述不清或未描述以及手术记录不具体等问题,并指出,正确的临床诊疗记录和及法医学鉴定的描述是临床法医学鉴定十分重要,是法医学鉴定重要依据。在进行法医学鉴定时,鉴定人应全面收集医疗及调查资料,及时对伤者进行详细全面的法医临床学检查,对
本文30例鼻骨骨折案例系从作者单位3年间652例临床法医学鉴定案中挑选出的单一鼻部损伤的案例,其它部位损伤伴有鼻骨骨折的不在选择范围内。对鼻骨骨折的法医临床学分析进行了探讨,结果表明,30例鼻骨骨折被鉴定轻伤的18例,占60%,鉴定为轻微伤的12例,占40%,并指出在对鼻骨骨折的鉴定中对移位是否明显,没有量的标准,笔者认为只有影像学检验显示鼻骨骨折移位,而且鼻外形畸形,能触及到骨折部位,方可评定为
目的:构建9个X-STR基因座荧光复合扩增体系并调查其在武汉汉族群体中的多态性.方法:筛选9个在汉族群体中多态性程度较高X-STR基因座GATA172D05、DXS10159、DXS6797、HPRTB、DXS10079、DXS6789、DXS9895、DXS10146和GATA31E08,按照复合扩增引物设计要求,重新设计部分引物并标记荧光染料,经反复调整和优化,构建9个X-STR基因座荧光复合
目的:探讨儿茶酚氧位甲基转移酶(catechol-O-methyhransferase,COMT)基因rs362204和rs165599位点的群体遗传学信息及其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相关性.方法:采用PCR-RFLP技术对中国北方汉族群体171例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和215例健康无关个体COMT基因rs362204和rs165599位点遗传多态性进行检测,并用Haploview4.2软件对研究所得数
本文首先对公安法医的系统教育培训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基层公安法医在工作态度、动手能力、人才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进而从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分析能力、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
某男,29岁,2011年3月12日饮用药酒1两后,感头晕,全身发麻,四肢无力,流涎、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当晚9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解剖未见机械性损伤.胃内有约5mL呈粘液样内容物,胃大弯及幽门部粘膜下有广泛性点状出血,心腔内血液不凝固,各脏器呈瘀血样改变.经毒物分析检验:肝组织中乌头碱浓度1.3 μg/g、次乌头碱、0.01μg/g;现场提取药酒乌头碱180.3 μg/g、次乌头碱0.8μg/g
目的 观察舌骨的结构特征,评价其用于性别判断的价值.方法 收集55例已知性别被害死者舌骨,用肉眼和体视显微镜对男、女性舌骨体与舌骨大、小角连结状态(包括双侧骨化/无骨化连结/部分骨化连结、单侧骨化/部分骨化连结)及舌骨体高和舌骨体弓高的性别差异进行观察、测量.结果 本组资料中双侧完全骨化连接形态的,男性仅有12.9%;女性仅有28%;双侧无骨化连接形态的,男性为51.61%;女性为48%;双侧部分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信息社会,网络已成为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涉及人身伤害的事件也会经常会引起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并因而出现所谓的网络"争议"事件。在这些事件经过网络传播,事件的真实情况与网络传播的发生了变化。本文作者针对1起案例的辨析过程,结合法医学教学特色,论述通过网络"争议"事件的分析,使在校学生(具有激情、熟练接触网络的群体),在接触这些网络"争议"事件时,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并运用科学的思维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权的根据之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与受益人的意志无关,只要存在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意志如何,均应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正是因为传统民法理论中不当得利不问受益人是否有过失或故意,导致了其在适用方面相当泛滥,甚至成为了一种债权发生原因的兜底条款的意味,许多债权的根据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不当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