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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与1991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为保护著作权、打击著作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这两个罪当中,可以说,侵犯著作权罪是“源头”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一种后续的犯罪,二者互为因果,而堵住源头,依法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罪,尤为重要。
侵犯著作权罪也被称为“盗版复制作品罪”、“盗版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著作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文研究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刑法在哪些方面应当及时反映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的精神,体现瞬息万变的智力成果—各类作品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