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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保证金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促进矿区土地复垦的手段,已被国外矿业界所普遍采用.我国矿业界近些年也推行了该制度,但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问题.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国家之一,其保证金制度较完备和具有代表性.本文对比分析了中美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法规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法规政策建设建议.尽管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在我国已具备了一定的政策依据和配套制度基础,但与美国的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相比,还远远不够,巫须为其提供相关法规和配套制度作为实施的保障。在上述政策依据和配套制度的基础上,为保障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本文进一步对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相关法规与配套制度和政策建设提出以下建议。在全国性立法中确立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在全国性立法中确立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法律地位,将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写人国家层面的法律中,为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提供切实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依据,提高保证金制度的法律约束力。由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专门负责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占了我国土地复垦任务的很大比例,事关全国土地复垦事业的成败。为了确保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效果,由目前负责管理土地复垦的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专门负责保证金的测算、返还、审查等相关工作。地方上可以在当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相应的机构,以贯彻落实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相关政策,配合其工作。健全并在法律中确立开采许可证、复垦规划等复垦保证金的相关配套制度我国已实行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证"制度,但往往仅仅从矿产资源保护与管理的角度加以审批。因此,必须充实现有的"开采许可证"制度的内涵,赋予其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涵义,严格要求开采申请者在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持有开采对矿区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和矿区土地复垦的规划。复垦规划是矿区土地复垦和测算及返还土地复垦保证金的主要依据,对于复垦规划的编制矿区土地复垦管理机关应作出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和环保部已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提交复垦方案,该方案可以作为保证金制度中要求提交的复垦规划。此外,应把保证金和许可证的审批和年检等相挂钩。为保证企业对矿区土地复垦的治理,新建矿山在取得开采许可证之前必须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规划,否则不予发放许可证。正在生产矿山应当在实施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后补交土地复垦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规划。发放开采许可证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保证金的复垦义务人,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在执行过程中,发证机关有权根据矿山实际执行复垦保证金制度的情况中止、吊销或撤回开采许可证。建立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实施绩效考核和审计制度把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当地政府官员业绩的指标之一,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和审计制度,把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情况同地方政府官员的切身利益相挂钩,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以提高各地对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重视程度,确保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成效。加强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的公众参与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对实行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认识;让公众参与到保证金的收缴、返还等环节中,增强保证金制度的透明度,利用公众舆论督促矿山企业履行复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