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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与开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却常常表现为对立,造成开发的不可持续。湿地开发中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法制缺失,如法制体系不完善、具体保护制度欠缺、监督与惩治规范疲软等。湿地保护性开发法制建设的重点包括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性法制体系、明确保护性开发的基本原则、完善管理协调机制、严格定位开发的路径与措施等。应建立拘束性、授权性、给付性规范类别齐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位阶完整,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开发限制、责任追究、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饱满的法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