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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处于社会结构变迁背景下的司法实践,面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情,采取单一的审判方式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平等、共有、共享”司法资源的需求。特别对于广大边远地区群众来说,“利用司法”正逐渐沦为一种高成本的奢求。伴随着这种高成本而产生的后果是,纠纷解决逐渐脱离法治轨道,有相当一部分转向私力救济,导致纠纷解决的非规范性、暴力性趋向明显上升。上述问题,影响着广大农村地区的安定和谐,也制约着司法的功能发挥。如果不能正视司法资源分配的城乡不均衡性和司法权在乡村地区的“空洞化”趋势并采取有效措施,则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的职能就很难得到最大范围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