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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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均田承包为制度主体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取得制度绩效的同时,始终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其制度能量已经释放并逐渐弱化.改革深处是产权,必须在土地的所有制问题上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建立使用年期产权制是土地承包制演化的逻辑性结果,它也符合我国市场改革的渐进式策略,特别是能够较好地体现中央对于农村土地政策总的设计的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是让农民在30年承包期内行使完全的土地产权权能.最基本的理论依据是产权的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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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均田承包为制度主体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取得制度绩效的同时,始终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其制度能量已经释放并逐渐弱化.改革深处是产权,必须在土地的所有制问题上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建立使用年期产权制是土地承包制演化的逻辑性结果,它也符合我国市场改革的渐进式策略,特别是能够较好地体现中央对于农村土地政策总的设计的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是让农民在30年承包期内行使完全的土地产权权能.最基本的理论依据是产权的可分割性.其制度架构是农民使用年期产权--集体终极所有权--国家宏观调控权.建立土地使用年期产权制的同时必须配套改革其他相关农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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